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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适用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习惯于以行为触犯的罪名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其实,以此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并不科学。因为触犯同一罪名,既可能各自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也可能各自的犯罪形态不同,还可能属于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因此,应当以是否有逮捕必要来为判断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主要标准。为此,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譬如,风险评估的正指标,可以考察以下因素:14—16岁,本地人(在本地有固定住所或近亲属),过失犯罪,初犯,从犯,犯罪预备、中止、未遂,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自首或者立功,积极赔偿被害人或退回赃物,积极避免、减少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逃跑可能性小,妨碍诉讼行为(串供、伪造、毁灭证据,威胁证人等)可能性小,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交纳保证金或能提供合格保证人,取保后可能就读或工作,会见印象好,走访印象好,监护条件好等。与此相反的因素,则作为负指标。办案人员应当综合案件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3.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一,应当完善取保候审的监管等社会支持保障体系。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受到案件压力、人员不足等因素制约,难以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应当考虑由公安机关以外的机构负责取保候审监管的问题,譬如,由发展相对成熟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取保候审的监管,或者由社区组织负责监管等。


  

  对于解决取保候审监管、被取保候审人的就业、学习等问题,各地方政府应强化责任意识,建立以“政府主导、社会机构参与”的模式,设置专项基金,并指定一定机构负责落实具体监管的社会支持保障体系。监管机构的决策委员会应当由来自政府、就业职能部门、律师、教育机构、社区等人员组成。该项基金及其机构可以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被酌定不起诉人、被判处缓刑人、独立适用附加刑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等额度教育和帮助。总的说来,完善取保候审的监管等社会支持保障体系,核心在于确立并落实办案机关、家庭、学校、企业、村(居)委会之间共同监管机制。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以下制度内外因素的合力作用:法律的强制力,政府责任意识,办案机关资源投入,家庭的监护条件,学校的人本观念,企业的用工机制,村(居)委会功能的发挥等。


  

  第二,针对在本地无固定住所,又没有保证人和担保所需要的经济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由当地企业等安排就业和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与企业签署协议,对不需要逮捕但在本地没有住所和工作的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企业协助安排工作,同时监督其履行取保候审义务,社会效果良好。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给予其政策上的优惠,以鼓励企业等在这方面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第三,办案机关人员编制及经费预算应当与其实际承担的工作量相适应。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及经费预算,一般是根据其管辖区常住人口确定的。这是与原来相对稳定的常住人口状况相适应的。然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产生了大量流动人口,有些地方的外来人口已经远远超过有本地户籍的常住人口,有些地方外来人员犯罪占所有犯罪的90%左右。如此,本来是处理10%案件量的人员和经费,却要应对100%的案件量,办案机关在大量案件压力下疲于应付,取保候审后监管不力,听之任之,执行法律难以到位,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这说明,按照管辖区常住人口确定办案机关人员编制及经费的做法已经与现实情况相去甚远,已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按照管辖区实际人口来确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及经费,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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