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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适用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第四,为了保证取保候审的约束力,应当强化相关人员的义务规定并完善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制裁机制。具体可以规定:被取保候审人逃跑的,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以下处理:(1)没收保证金;(2)没收保证金,且追加罚款;(3)情节严重、构成藐视司法(脱保)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与原涉嫌犯罪数罪并罚;(4)构成脱保记录,终身禁止取保。对被取保候审人逃跑行为有过错(譬如,保证人与被取保候审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有关机关提供等)的保证人,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以下处理:(1)罚款;(2)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3)司法拘留;(4)以不履行保证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5)构成保证过错记录,终身禁止作为保证人或者本人被取保。


  

  第五,为了尽可能减少羁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的不良影响,法律应当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作出特别规定。此外,由于未成年人受成长环境影响较大,其能否正常学习、工作对于其之后的成长也有决定性影响,因此,法律应当要求办案机关在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年龄因素、羁押措施对其之后的成长可能产生的影响,并确立全面调查原则。为此,法律应当规定:(1)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优先考虑取保候审。(2)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将使其中断学习或工作,或丧失学习、工作机会的,应当优先考虑取保候审。(3)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充分考虑逮捕对其学习、工作或者获得学习、工作机会的影响,以及中断学习、工作或者丧失学习、工作机会对其以后成长的影响。(4)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通过家庭、学校、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等,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学习或者工作情况、人际关系、行为特征等,充分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明确是否具有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


  

  第六,赋予办案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附加相应义务的裁量权。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可赋予办案机关针对个案裁量一定附加义务。譬如:提交定期报告;不得出入某些场所;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接受强制性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定期作毒品测试;不得与同案犯见面或通话;未经许可或者同意,不得接触被害人、证人;扣押护照等相关证件;提供保证人同时提供财产担保等。对于保证人或监护人也可附加相关的及时汇报义务和特别监管义务;提供财产担保等。


  

  第七,对于遵守取保候审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处理上应当体现从宽。为了鼓励被取保候审人积极履行遵守取保候审义务,应当在制度上建立激励机制,以体现出奖罚分明,倡导社会诚信。对于积极履行、遵守取保候审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退还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财产外,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检察院时应当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不起诉;必须起诉的,应当说明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履行义务的情况,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该因素。


  

  2.为办案人员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评估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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