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A) 被取保候审人遭遇社会歧视状况
境遇 之前 非自愿 不再
人数 在校 转学 上学
41名被取保候审人 10 2 3
表6(B) 被取保候审人遭遇社会歧视状况
境遇 之前 非自愿 找工作
人数 有工作 性辞职 受影响
41名被取保候审人 11 6 2
最后,由于司法廉洁性受到公众的怀疑,许多人认为取保候审就是“花钱买官司”,许多办案人员为了避免嫌疑,即使对可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也宁肯采取羁押手段,而不愿采取取保候审。
3.流动人口犯罪的增加
在社会向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大量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犯罪在发达和相对发达地区的犯罪中占绝大多数。在实验地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中,许多在本地无固定住所,又没有保证人和担保所需要的经济能力。因此,该部分人的取保候审便成为问题。在实验组案件和对比组案件中,总共有62名未被取保候审人,其中Y市籍、本省非Y市籍、外省籍的数量为26:1:35,外省籍人占56.45%。实验期间外省籍取保候审人/外省籍未被取保候审人的数值为(4/35)0.11。可以说,在我国,这种妨碍扩大取保候审的因素,将来会越来越凸显。
4.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治安的压力
办案机关受到人力、物力的限制及社会治安的压力,往往不愿意适用取保候审。因为被取保候审的人一旦逃跑或者重新犯罪,办案机关的资源就难以承受,办案人员也会承受诸多压力(如表6所示)。
表6 某犯罪嫌疑人逃跑时带来的工作量及压力
课题组: 承办人:
1、汽车站、火车站、录像厅找人:3次 1、上网追逃
2、到Y市邻县(29公里)走访其母亲:4次 2、汽车站、火车站、录像厅找人:4次
3、与其母亲在Y市寻人:2次 3、线人找人
4、资助其母亲来Y市汽车票和住宿 4、与公诉科科长到Y市邻县(29公里)走访其母亲:3次
5、电话询问其母亲现男友:5次 5、发传真到其云南老家协查未果
6、法院无法开庭;移送起诉后发生逃匿,承办人和公诉科被直接扣分
7、担心被害人情绪
以下比较也反映出办案机关人少案多、资源不足的现实。在实验组案件中,比较课题组介入的23名被取保候审人与办案机关自行办理的10名被取保候审人中,前者总体效果优于后者,主要体现在:取保期间在校就读率(6/23:1/10);履行附加义务优秀率(12/23:2/10);被不起诉率(9/23:1/10);逃匿率(1/23:1/10);重新犯罪率(0/23:2/10)。之所以产生如此差别,具体原因有:(1)课题组介入案件中,全面调查较为细致,共同监管、附加义务等执行上投入人力、时间充足,而办案机关在人少案多情况下,投入精力相对有限;(2)课题组与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沟通程度相对深化,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对案件处理的心理预期值、对实验配合程度,要高于办案机关自行办理的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扩大取保候审对司法资源投入的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