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约谈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王贵松
【摘要】企业经营中的问题林林总总,多数问题可以自行解决,如果监管部门动辄约谈,则会妨碍企业的经营自由,也难以发挥约谈制度备而不用的可能效果。
【关键词】食品安全
【全文】
约谈制度大约于2007年在土地监管领域悄然兴起,之后迅速应用于各种行业监管。2010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以下简称《餐饮约谈通知》),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率先在国家层面建立起约谈制度。地方工商部门、质检部门也在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中建立起约谈制度。本文仅以卫生部门为对象(这不仅是分析深入的需要,也是因为卫生部门的约谈制度最成问题),分析食品安全监管约谈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约谈,顾名思义,约好就某一问题进行商谈。很显然,一旦约谈必定是出现了严重的事态,双方必须商讨一番,以求解决争端、平息事态。约谈制度看上去只是约来谈谈,但是,实质上具有无形的约束力。面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餐饮约谈通知》或许就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出台的。但问题远比这无形的约束力来的更为严重。
应当说《餐饮约谈通知》的定位是准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监管只是从外部督促企业确保食品的安全。根据该通知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约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要求其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这种约谈制度对于提高行政监管的实效性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餐饮约谈通知》在后续的约谈权限安排上严重妨碍着约谈制度功能的发挥,在约谈处理的规定上更是严重扭曲了约谈制度的基本定位。
首先,简单地将约谈与行政级别相对应,无助于事故的及时解决。在约谈权限上,《餐饮约谈通知》实行分级约谈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事故分成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分别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这固然体现出对不同严重程度事故的不同程度的重视,但却与迅速处理、消除隐患、减少危害的事故处理原则相悖。在事故的应对上,应当是谁最先知道情况,谁就应第一时间介入,确保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