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刑事司法运作准则之探述
倪铁
【摘要】在中国传统刑事司法运作过程中,刑官的具体刑事法行为的采取往往遵循一定的准则。当我们以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立足于挖掘传统刑事司法智慧,考察中国传统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抽象准则,我们可以发现它遵循“文书约束”准则,追求“法律之治”。此外,它遵循“据证推事”和“察情推事”准则,并将之作为自己的证据和逻辑基奠;它推崇有限公开准则,以达到教化民众和阻吓犯罪的双重目的;它奉行效率准则,还灵活地采取了协作准则,以保证整个传统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运行,实现刑官所追求的“无讼”的理想帝国秩序。
【关键词】中国传统刑事司法;运作准则;推事;决狱
【全文】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传统社会孕育出了精彩纷呈的法律文化,也滋养了较为发达的传统刑事司法文化。虽然中国传统社会没有把刑事司法作为程序活动来对待,但其运作并非全无规律可循,中国传统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刑官们依据“文书约束”、“据证推事”等一系列具有抽象性的指导意义的行为标准,演绎出脉络较为清晰的传统刑事司法活动准则体系,它们贯穿于封建帝国官员们“决狱”、“治民”全过程,并指导着调查、审理和判决策略的选用,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日益丰富的侦查谋略。
一、“文书约束”准则——传统刑事司法运作之“法治”要求
随着中国封建帝国的王朝兴替,权力越来越集中,君主越来越专制,刑事司法的“纠问”色彩愈加浓烈,为了加强对各级官员“刑狱”权力的控制,传统中国要求刑事司法的权力行使和措施采取必须严格依据相关律令来进行。中国传统刑事司法是在封建帝国的整体框架中进行,虽然它不可能体现出程序法治精神,但必须接受传统律令的“文书约束”,刑事司法行为的采取应依据传统法律的相关规则进行,此即为传统刑事司法运作之“法治”准则。
在传统中国法律演变过程中,早在奴隶制时代,就已有关于刑事司法的粗疏法律框架。《周礼》、《礼记》等即记载了相关刑事司法运作规范,相关职能官员必须“具五听听狱讼,求民情”,[1]“仲春之月……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孟秋三月,……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2]“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瞻焉、察焉、视焉、审焉,即后世检验之法也。”[3]该类文献所记载的这些规范能够直接约束刑官的刑事司法活动,这些规则为“五听决狱”、“瞻伤”、“察创”、“视折”、“审断”、“肆掠”等缉捕、羁押、现场勘验检查等传统刑事司法活动提供了粗疏的法律规范。
自成文法颁布之初,传统刑事司法运作规范体系已初步呈现出体系化的发展趋势。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由魏国李悝颁布,在六篇中单独设立“捕法”、“囚法”等专章,以此规范逮捕、囚系等刑事强制措施,并对侦讯等侦查措施也做出规定。商鞅入秦,改法为律,但总体上沿袭了李悝时代对传统刑事司法运作的规范体系;至秦帝国建立,传统刑事司法运作“莫不皆有法式”,整个秦朝刑事司法法律体系更加丰富和完善一一不但包括了《秦律》中的盗、囚等专章律令,而且还包括了《法律答问》、《封诊式》中大量的相关法律规范,其中更以《封诊式》的相关刑事司法规范最为专业。汉承秦律,虽该秦律六章为九章结构,[4]但亦以专章规范诸传统刑事司法行为,在所增加之户、厩、兴三律中,“《厩律》有逮捕之事”,[5]其他刑事司法运作规范并无殊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