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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统一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上)

【作者简介】
沈福俊,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发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要求;在同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又进一步指出,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实践,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不断创新诉讼和解的方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机制。
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山东省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一些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甚至一些基层法院都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规定。
蔺耀昌:《行政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于安等编:《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页。
姜明安:《“协调和解”:还需完善法律依据》,载《法制日报》2007年4月4日第3版。
马原主编:《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20页。
马怀德主编:《中国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
甘文:《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9—220页。
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
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梁凤云:《行政诉讼和解并未遭遇制度瓶颈》,载《法制日报》2007年5月13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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