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赋予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引入金融市场竞争主体
有限的金融机构资源供给和巨大的金融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孕育和催生了民间金融这一非正规金融形态。由于金融特许制度的存在,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存在着巨大的制度障碍。中小型金融机构设立门槛高,审批难度大,导致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大量的非正规金融一方面直接参与着金融市场活动,另一方面却因为没有合法地位而始终处于金融市场的灰色地带。为了规避交易风险和政府监管,非正规金融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非正规金融始终无法与正规金融同台竞争,这就导致了正规金融垄断地位的确立与巩固。
完善的金融市场必定是充分竞争的市场,而竞争主体是竞争市场的基本要素。破除金融垄断,需要引入一定数量的金融市场竞争主体。将非正规金融排斥在体制之外,是无视非正规金融已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的实际作用,通过限制其合法主体地位而限制竞争的行为。赋予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使其成为合法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并作为竞争者引入到正规金融市场中,不仅可以便利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还可以促使正规金融主体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最为重要的是,这些转型为合法中小型金融机构的非正规金融可以打破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使得正规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不再“嫌贫爱富”地选择交易对象,使得社会上的主体不论贫富差异和规模大小,均能便利地获得金融服务,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二)放松金融管制,优化金融市场竞争环境
金融监管当局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对金融市场进行着严格的管制。严格的金融管制一方面限制了金融市场主体参与金融活动的能力,另一方面约束了金融市场主体在市场机制下的正常经营。政府对于金融市场的过分干预,造成了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缺乏,金融与经济之间产生了相互制约的恶性循环,此即麦金农所提出的“金融抑制”现象。[10]这种严格金融管制下的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高度国有化,但占垄断地位的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经营和服务效率低下,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不发达,储蓄者与投资者相互隔绝,资金融通机制受到严重阻碍。最根本的是在严格管制的行政干预下,金融资源难以得到最优组合,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干预和严格管制是金融抑制产生的重要原因,并且政府过度的管制所形成的行政强力成为了金融垄断的直接肇因。
竞争是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本要求,竞争性的提高首先要求金融管制的放松。我国金融监管应当转变思路,超越传统的金融管制,充分尊重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强调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在规范和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应该把握好行政行为的边界,既不能“缺位”又不能“越位”,即既要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又不能对金融市场实施过度的管制。政府应该对金融市场实施法制管理,而非业务管理;政府只能对金融市场实施间接调控,而不能直接干预。[11]在我国当前形势下,应该放宽市场准入的严格限制,允许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推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放松对于金融业务实施的严格管制,使得各类主体均可在政府的适度监管下从事相关的金融业务,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优化金融市场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