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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视域下的金融资源配置和社会公平

  

  二、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现状检视:资源配置失衡下的金融垄断


  

  (一)垄断是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主要特征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结构必定是有效率的,并且能够实现金融发展、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的纳什均衡,最终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如果金融市场存在垄断问题,则金融市场发展会受到严重压抑,资金配置效率低下,市场竞争力难以提高,很难称其为完善的金融市场。


  

  尽管我国已经完成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市场调节机制已基本建立,但是在金融领域仍然具有很强的垄断色彩。尽管金融机构数量较多,但大型金融机构几乎都属国有;尽管立法开放了金融机构的设立,但严格且保守的金融管制几乎将民间资本完全排除在竞争之外。经济学理论中通过金融勒纳指数来分析市场结构,度量金融垄断程度。有学者通过系统分析我国金融市场的勒纳指数,得出的结论是我国金融市场仍然是垄断市场,垄断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基本特征。[5]


  

  我国金融市场的垄断不仅存在,而且是以极为复杂的复合型垄断形式表现出来的。首先,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垄断。国有金融机构占据了绝大部分金融市场,并且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的许可权也掌握在政府手中。除了民生银行等寥寥可数的数家民营大型金融机构获批设立,鲜有民间资本参与同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竞争。即使是当前政府鼓励并扶持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也仍然是雷声大雨点小,并未有多大的实际行动。行政权力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竞争。其次,国有金融机构间的默契极易形成隐秘的垄断协议。尽管不能因国家持股而认定国有金融机构间的关联关系,但国有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一种难以名状的默契,这种默契使得它们无需实际磋商即可统一行动。前不久出现的几大中资银行集体上调手续费就是典型例证。[6]再次,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机构极易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许多地区金融机构数量极少,只有数家甚至一家,在农业银行退出部分农村市场后,有的农村地区只剩下农村信用合作社。姑且不论这些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单就民营企业或个人贷款难以实现及部分金融机构只存不贷的现象来看,这种市场优势地位以及寻租行为给借款人造成了更高的信贷成本。


  

  (二)我国金融垄断与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恶性循环


  

  我国金融市场垄断的形成,与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密不可分。所谓金融资源,是指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构成金融市场体系和影响金融市场运转的要素的总称。[7]金融资源配置,是指通过国家调节和市场调节,对金融资源的分布和调配进行合理的安排。由于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金融资源未能在“城与乡”、“官与民”、“大与小”之间实现有效配置,城市、国有资本和大型金融机构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积聚并垄断了大量的金融资源且巩固了显著优势地位,我国金融垄断的局面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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