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子书证与传统书证的关系剖析
电子书证是在新的技术条件下产生的新型书证,是对传统书证的变革、拓展与创新。电子书证与传统书证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它们都符合书证的构成要件,具有书证的特征;它们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都是相同的,即都是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书证与传统书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一,形成过程不同。传统书证的形成过程较为简单,所具有的科技含量较低甚至没有科技含量,如用钢笔或木棍书写而成的书证。电子书证的形成过程则较为复杂,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它主要是由“计算机或类似设备记录而形成的,在形成过程中计算机或类似设备基本上起了一个记录员的作用”。其二,收集过程和方式不同,电子书证形成后,通常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对其收集,有一个下载、输出或复制过程,需要收集人具有计算机知识运用和正确操作计算机的能力才能完成。传统书证的收集则较为简单,不需要具备计算机的专业知识即可直接提取。其三,物质载体不同。传统书证的载体一般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物质材料,如纸张、树皮。而电子书证的载体通常是现代高科技的合成物,如光盘、磁盘等先进材料。其四,出示过程不同。传统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具有直接感知的特点,它可以直接向法庭出示,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凭视觉或听觉就可以直接理解其内容,一般不需要借助其他辅助设备。而电子书证则不具有直接感知的特点,向法庭出示的只是记载了电子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电子书证的内容如要让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理解,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设备将电子书证的内容还原或解码才能实现。其五,审查重点不同。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传统书证主要审查其收集程序是否合法,签名、盖章是否属实,内容是否被伪造、涂改或增添。法官对电子书证主要审查制作人是否具备制作水平,其制作的技术和设备是否科学、先进,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的可能。其六,判断伪造的难易程序不同。传统书证如有伪造、涂改等痕迹,一般法官以经验、视觉就可以直接识别,个别情况下,可以采取鉴定的方式。但法官即使是证据专家,也未必是电子专家,电子书证即使有伪造、涂改情况,在其表面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因而,法官用视觉不能直接识别,只能依赖于技术鉴定。
四、电子书证原件与复制件的认定
在法律上,为适应最佳证据规则的需要,传统书证有原件与复制件之分。电子书证是否也应有原件与复制件的划分呢?从各国立法看,电子书证也有原件与复制件之分。因为区分电子书证的原件与复制件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关系到电子书证的举证责任和可采性等重大问题,如果电子书证是原件,则无需证明即具可采性,如果电子书证是复制件,则需要当事人自认或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复制件的真实性,否则,不具有可采性。与传统书证相比,电子书证有两个明显不同于传统书证的特点:其一,存在环节的多样性。电子书证自形成后,可能存在传递、存储、显现等多个环节,这些环节上,电子书证均存在。其二,准确性。由于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和精确性,在不同环节上存在的电子书证具有相同性。正是由于这两个特点,造成了用传统书证原件与复制件的标准来区分电子书证的原件与复制件特别困难,用传统书证的判断标准或方法来区分电子书证的原件与复制件已显得很不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