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关于死刑二审开庭,来自法院的专家认为,在死刑二审开庭实践中,合议庭成员没有最终的决定权,检察院往往也只是强调一审裁判的正确性,提不出什么别的理由,被指定的辩护律师常常也没有尽到自己的辩护职责。在这样的法庭上,控辩审三方的作用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有人认为,在不公开的情况下,死刑复核案件难以担起维护社会公平的重任,这就需要进行整体系统的改造,通盘考虑。在目前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要研究如何确保控辩双方的程序参与权问题。


  

  关于刑罚执行,有学者认为,刑罚执行对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对打击犯罪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目前的刑罚执行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再犯率很高,再犯量很大。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刑罚执行,所以这部分就不要在立法体例上变动,仍然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在西方国家有专门的刑事执行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分开的。由于执行问题太多,法律条文会非常庞大,因此应单独制定详尽的刑事执行法。


  

  五、刑事证据制度


  

  关于证据立法问题。有学者指出,以前有一个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证据法是陪审制度的产物,但现在看来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关于中国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有以下的可能性:一是法典化道路。众所周知的困难是单纯立法的过程是非常缓慢的,内容最初也是非常简单的,所以目前法典化道路还不够充分;二是地方性的证据规定。目前各地相继出台了刑事证据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是具有政治性功能的规定,不是单纯从操作层面出发而且这些规定的立法要求不高,这就决定了它具有临时性。尽管国内证据立法统一还很难,但是考虑到三大诉讼法还是有一定的统一性,统一立法也可节省相当的成本,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起草了统一证据规定,采取司法解释这样一种替代方式,也许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但是这一规定主要采用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作为蓝本,显然与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存在严重的冲突,因此有学者认为我们应侧重研究英美的证据制度。还有学者认为目前对证据立法所采取的实证调研活动是一种积极认真的研究态度,应当得到鼓励。尽管事实上这一文本的落实还具有相当的困难,但是由于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保障人权,反映了专家学者的观点和认真总结了各地的经验,值得探讨。但也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没有真正的审判制度,因此目前在我国研究刑事证据法似乎没有必要,因为英美法系证据法之所以很发达,在于其证据制度和审判制度是相适应的;由于我国律师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证据制度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在我国,由于法官没有独立的裁判权,因此无法奢谈证据规则问题。


  

  关于证据法上的事实问题。有学者指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事实并非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对于人的认识而言是没有意义的,用一个所谓的不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不可能的。“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仍然是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关于自由心证问题。有学者认为,自由心证的主体是裁判案件的法官,然而我国目前在法官的各种培训中忽视了对证据能力的培训,这一最基本的缺点应当得到扭转和弥补;自由心证的对象是证据的证明力;自由心证的法则包括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他们共同对法官进行约束;自由心证的结论是达到内心的确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