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刑诉法是否应该迅速修改,学者们针锋相对地提出了适当延缓和迫在眉睫两种观点。有些学者认为,我们国家目前存在三部刑诉法典:第一部是写在纸上的刑诉法典,当然也包括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另外的一部是学者们头脑中理想化的刑诉法典;第三部就是实践中司法人员手头上的刑诉法典。由于纸面上的刑诉法典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未得到遵守,因而刑诉法的修改没有必要那么迫切。把纸面上的刑诉法贯彻到实处,本身就是法治的一大进步。有些实务界人士赞同这种观点,认为刑诉法的修改需要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变化以及司法人员观念的更新。急于修改刑诉法又会出现新的问题,所以,刑诉法修改的脚步要放慢。针对这种观点,有些学着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刑诉法的修改固然要建立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但是法律不仅具有规制的作用,而且具有教育的作用。所以,不能以所谓的中国国情为借口阻碍刑事诉讼法往前推进,刑诉法修改应当与司法机关的严格办案结合起来。还有一些人认为,不光实务界了解中国国情,我们学者也了解中国国情:侦查能力薄弱,破不了案,这是中国的国情;佘祥林冤案,也是中国的国情,一定要仔细研究中国的国情究竟是什么。
还有学者指出,刑诉法修改要抛弃立法神秘主义的做法。应当像婚姻法、物权法一样,公开广泛地征求全社会的意见。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应当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贯穿于刑诉法的再修改之中,在未来的刑诉法再修改中应当突出体现协调合作的精神。
关于刑诉法修改面临的困境和出路问题。有学者认为,目前对刑诉法的修改,有一些不太乐观的估计,但大家普遍认为虽然有困难,但不应气馁,应发挥愚公移山的精神,推动整体法制的进步。注重细节问题的研究探讨,增强可操作性研究。走学科交叉的道路,打破各学科之间的界限,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学界的各种观点都是很好的尝试。
三、刑事诉讼法总论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价值,也就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刑法的有效实施,也就是说打击犯罪是基础。另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就决定了保障人权才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价值,如果说纯粹为打击犯罪,不需要刑事诉讼法可能效果更好。还有的代表认为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应当齐头并进,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实际上可以合二为一,因为犯罪就是侵犯人权,惩治犯罪就是对人权的保护,二者本质上没有冲突。还有学者从联合国公约关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关系的处理方式,来论述中国怎么样来对待二价值的顺位问题。联合国公约既关注人权保障也关注打击犯罪,总体上分开处理、单独解决,需要打击犯罪的时候就建立一些打击犯罪的措施,需要保障人权的时候就建构人权保障的措施,也就是实行两条腿走路的这么一种处理方式,不能期望法律关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关注人权保障。同时根据联合国有关公约作参照,认为我国刑诉法无论在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建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