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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此外,戴玉忠大检察官对熊选国大法官的发言进行了回应,认为他的观点整体是积极的,但有几个具体问题还需商讨:对检察院派员出庭简易程序审理提出保留意见;对于取消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应慎重;要求所有证人出庭难以做到,且成本太高,应该加以限制;赞成给法院一定的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但不赞成退回到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那样。


  

  陈光中教授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了两个问题:一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思维方式。一方面,关于应然与实然的关系,即理想与现实的问题。应然应推动现实向前进,实然不是机械地反映现实,讲实然应考虑应然。主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以宪法为依据,这就是实然,虽然有些问题从应然角度看不很理想。立法既是现实的反映,又是民众和学者期待的反映,如果不反映期待,立法很快就会过时。另一方面,法律思维同一般思维的关系。法律思维是针对法律的特殊性的思维。我们分析问题时,不能只用一般思维,不要法律思维,也不能只讲法律思维,不要一般思维。二是刑事赔偿问题。他认为刑事赔偿法应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之一。


  

  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思路


  

  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论研究,应该首先注意克服目前存在的一些比较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研究问题也好,提立法建议也好,不能“屁股指挥脑袋”,不能只从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出发,为本部门、本单位争权夺利。有的学者指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部门利益之争已经严重影响到刑诉法的统一性,严重阻碍了刑诉法修改的顺利进行。那么未来刑诉法修改之后出现了新的问题,公检法三机关绝对不能再单独颁布司法解释,为自己授权,架空刑诉法,而只能通过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立法解释来解决新问题。有的代表则认为,由于各部门所处的位置不同,法律赋予各部门的职责任务不同,看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自然会不同,承认这一点本身就是理性的表现,关键是大家都要适当地换位思考,学界要理性地对待实务界的意见,实务部门也要理性对待学者的观点。还有代表提出学界要适当关注实际操作层面的诸多难题,使刑事诉讼制度向着更便利、可操作的方向发展,学界和实务界要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范围问题。有的代表建议要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全面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换言之,刑诉法的修改不应采取修正案的方式,因为刑诉法不同于刑法刑法的个别修改不影响整体,而刑诉法修改牵一发动全身。有的代表则主张局部改良,采取修缮的方式修改部分急需修改并且达成共识的内容。还有的代表则认为,学界对修改刑事诉讼法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因为,虽然我国的刑事司法正在朝着规范的方向发展,但我国宪法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没有变,司法体制没有变,传统的司法观念还很浓厚,目前又处于社会转轨期,刑事犯罪高发,因此,刑事诉讼法不可能做太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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