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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综述

郭云忠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事诉讼法;修改
【全文】
  

  2007年9月21-23日,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180多篇,参会代表近250名。会议主题为“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开幕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戴玉忠、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分别作了专题报告。然后,与会代表进行了分组讨论和总结发言。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已经讨论了多年,几乎没有什么话题能真正称得上是新鲜的了。这次年会给人的总体感受就是“话已说尽,路已指明”,关键是立法者如何选择“路线”了。现将年会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熊选国大法官认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坚持几个原则及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包括:正确处理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关系;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正确处理借鉴国外经验与本国基本国情的关系;正确处理分工负责与互相配合的关系。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具体问题,他谈了六个方面:一是关于审限问题,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近几年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有所增多,而司法资源相对不足,审理难度增大,很难在现有期限内审理完毕;有些案件侦查起诉质量不高,影响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现行法律对审限延长的法定事由规定的还不够全面,比如对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查证就没有具体规定,这都会导致审理超期。此外,死刑案件二审期限过短。建议普通案件与死刑案件、一审案件与二审案件、简易案件与复杂案件分别对待。二是关于简易程序。建议扩大适用范围,可扩大到有期徒刑案件,但被告人认罪是前提。对被告人认罪的可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三是应强化监督职能,防止刑讯逼供。四是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关键证人应该出庭,明确证人义务,完善保障证人安全的相关制度。五是关于人民法院补充侦查权。证据不足但检察院又不愿撤诉的,法院陷于判也不是放也不是的尴尬境地。应赋予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但要有所限制。六是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要同时重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立被害人救助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戴玉忠大检察官就刑事诉讼法的理念、原则,特别是涉及检察制度的内容谈了自己的看法:一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中蕴涵着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创新诉讼理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需要完善、科学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保障。二是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应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坚持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创新制度;应坚持宪法。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具有法定性;监督职能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在国际社会中检察官具有监督职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四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侦查问题。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具有有限性。五是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和司法审查问题。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具有司法审查特征,同时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救济保障机制;法律中没有系统而明确地规定“司法”、“司法机关”和“司法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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