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蒙汉双语诉讼与宪法保障、相关法律规范之不足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文字的国家。党和政府历来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语言文字。早在新中国建立前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3条)中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和第77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此后虽经四次修宪都一如既往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这就说明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的母语诉讼权进行了实体基本权与程序基本权两方面的规定。[2]尽管我们认为母语诉讼权没有规定在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并在司法实践当中缺乏实质的宪法宪政精神,[3]但从形式上体现出母语诉讼程序基本权保障着母语诉讼实体基本权实现的特征,即程序保障。“程序保障在宪法上的含义,主要在于保障公民有获得通过程序实现宪法及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4]从这个角度来说,宪法对各民族公民行使母语诉讼权进行诉讼的程序基本权做了四项宪法性的保障规定:一是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二是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的法院有义务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三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义务;四是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上述宪法性的程序规范,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基本人权之一的公民母语诉讼权的尊重和保护,足以说明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母语诉讼权方面是与世界先进国家同步的,母语诉讼权是宪法化了的基本程序权。但是在我国宪法还没有实现司法化的情况下,这些宪法规定的实效性是可想而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