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旗基层法院三年中每年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均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3%、11%、11%,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5%、18%、13%;目前该法院23人具备法官资格,其中11人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占法官总数的48%; 22人具备本科学历, 1人大专学历,其中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具备双语诉讼能力的法官担任翻译,往往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来担任翻译工作。
B旗基层法院三年中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分别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37%、28%、27%,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目前该法院12人具备法官资格,全部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 12人全部具备本科学历,其中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通晓蒙古语的法官、书记员、援助律师担任翻译工作。
C市基层法院三年中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分别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3%、5%、5%,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均占案件总数的3%;目前12人具备法官资格,全部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 10人具备本科学历,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通晓蒙古语的法官担任翻译,往往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来担任翻译工作。
D中级法院三年中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分别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5%、5%、4%,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均占案件总数的9%;110人具备法官资格,其中32人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占法官总数的29%;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通晓蒙古语的法官或代理人或辩护人担任翻译。
在调查中了解到,上述法院中形成了既分流又混合的双语庭审模式。在蒙汉双语诉讼中,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所通晓的语言文字(指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情况来决定法庭审判组织的人员配备。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蒙古语审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通晓蒙古语并愿意用蒙古语进行诉讼,法庭审判人员就由通晓蒙古的法官组成并审理,判决书也以蒙古文撰写。(2)汉语审讯。双方当事人愿意用汉语进行诉讼,法庭审理也可用汉语进行。如果一方反对则用蒙古语进行审理。(3)蒙汉语混合审讯。如果诉讼双方都不通晓对方的语言,法院则安排双语法官主持审理,由合议庭的法官或是书记员或是代理人、辩护人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翻译。判决书也分别用蒙汉两种文字进行撰写,向当事人送达蒙汉两种文字的裁判文书,诉讼过程中其他的诉讼文书也都以当事人通晓的语言文字撰写。(4)特殊情况。在内蒙古东部地区由于蒙汉民族长期杂居生活,形成了混合使用蒙古语和汉语的习惯。这种语言表达上的习惯也影响着庭审的诉讼语言。在庭审中用蒙古语表达的过程中常常夹杂一些汉语,特别是用专业的法律术语表达自己的主张、抗辩、举证,辩论时更是如此。应对这种情况的是出身于当地的双语法官。当地的双语法官在生活中已经习惯了这种语言表达方式,在遇有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语言交流上的困难,往往是以庭审法官为中心或者可以说以庭审法官为临时的法庭传译员,经法官、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充分的交流来进一步弄清对方所表达的意思。因此,在内蒙古东部地区语言混用多于语言分流。在调查中某法院院长反映,全旗只有两名通晓蒙古语言文字的律师,因此聘请通晓蒙古语言文字的律师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