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和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解决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确立和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解决以上三大问题中第二和第三个方面的问题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解决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知情渠道不足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通常只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一是审查批捕;二是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证明,仅仅通过以上手段,是很难查清侦查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的。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批捕完全采用书面方式,检察机关只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起诉时,虽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但审查起诉主要也是建立在侦查机关制作的书面卷宗的基础上,而侦查卷宗是侦查人员制作的,即使侦查阶段存在违法现象,他们也不可能在卷宗上如实记载,因而仅仅通过审查书面卷宗,检察机关很难了解侦查活动的实际情况,很难发现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扩大检察机关了解侦查活动情况的途径是完善检警关系的一个重要课题。而确立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解决检察机关了解侦查活动情况手段不足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设置,证明控方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的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这意味着,在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存在疑问时,侦查人员应当收集和出示证据,证明其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合法的;否则,检察人员有权推定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是非法的而将该证据予以排除。由此可见,确立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要求侦查机关证明其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从而了解侦查活动的运作情况,这对于拓宽检察机关了解侦查活动情况的途径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