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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警关系的影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警关系的影响


陈永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警关系
【全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实施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包括检警关系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尽管刑事诉讼法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随着制度的健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终将是趋势所在。那么,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后,我国检警关系将受到何种影响?


  

  在西方国家,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是法官的职责,检察机关一般不承担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但在我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时应当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某项证据收集的程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将该证据予以排除。检察机关主动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彰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宪政地位,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控制能力,优化我国的检警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彰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宪政地位


  

  从宪政定位来看,我国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检察机关存在很大差异。在其他国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控诉职能,是一个公诉机关。但在我国,按照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而不仅仅是公诉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与作为公诉机关的职责是不同的。作为公诉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控诉犯罪,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但是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既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应当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抗诉,也应当提起对被告人有利的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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