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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缺陷及完善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缺陷及完善


肖明


【摘要】新近出台的大量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为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由于我国内外资立法的双轨制和立法主体的多样性, 造成外商投资立法方面存在着诸如新旧法规之间缺乏衔接、现有法规之间彼此重复冲突和可操作性较差的弊端, 使得实践中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特别是在涉及外商投资待遇及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后新公司的性质、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反垄断等等突出而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方面, 现行立法存在诸多的缺陷, 亟需从法理和立法上进行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缺陷
【全文】
  

  由于外资并购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立法。新近出台的大量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为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由于我国内外资立法的双轨制和立法主体的多样性,造成外商投资立法方面存在诸多的缺陷。


  

  一、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缺陷分析


  

  (一)市场准入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取消我国外资立法双轨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很多学者主张在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更加广泛的实行国民待遇[1]。我国在入世之后根据WTO的要求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对我国相关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进行了修改。


  

  但是,国民待遇只是意味着尽量对外资并购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并非意味着对外资毫不限制,国民待遇原则下外资并不能对东道国所有产业长驱直入。实际上,就连美国这样对外资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对外资进入某些领域也是有限制的,对于涉及美国国家安全的收购和合并,美国总统享有否决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还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申报义务,对于未履行申报义务的将追究法律责任[2]。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相对落后,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程度还不高,如果不对外资的国内并购加以必要限制,将不利于我国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主权的维护,因此在外商投资领域,我国目前还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分步骤的实现WTO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反映在外资并购立法领域就是应严格的贯彻《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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