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就要求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1.司法信赖的终极意义。
司法之所以要获得人民的信赖,至少有两个层次的原因:其一,司法是民主政治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其二,司法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司法“获信赖”有其源于人民、为了人民和依靠人民的根据。但是,司法体制改革如何达到人民信赖的目标更多地涉及具体制度设计的取向问题。我国现在的司法体制改革正面临着从“抗干扰”到“获信赖”的转向,因为司法只有获得人民的信赖才能解决自身的正当性问题。
2.司法独立的相对意义。
在我国,司法独立的含义主要是相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而言的,即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时并不排斥、否定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目前,坚持司法独立,就必须建立一套真正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司法系统,改变目前地方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过多依赖于地方政府的倾向,将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权由目前的地方管理转变为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集中管理。尤为重要的是,坚持司法独立必须与党的领导、司法监督统一起来。
总之,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与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的现代司法制度。在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问题,要坚持党的领导与审判独立相统一,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相统一。
(三)从一元到多元
司法体制改革不能采取一元化的司法中心主义。社会利益和价值需求的多元同时也要求司法架构、诉讼模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1.专业化和民主化。
司法的专业化和民主化都有助于司法获得民众信任。专业化是从“供给面”看问题、订立目标与思考解决之道,民主化是从司法“需求面”看问题,强调人民如何看待司法。因此,各国的司法改革措施几乎都可以归结到专业化和民主化的两个方向。当然,专业化与民主化不仅仅指的是司法机构和审判组织上最终落实到裁判者个人的职业化、精英化与平民化、大众化身份定位,还包括一系列的组织结构安排、权利保障措施以及配套制度设计。
就司法的专业性而言,建立在法律知识、理念基础上并保障法律实现的司法职业化使得特有的司法职业传统与司法职业阶层相互强化,从而可以抵御外来干涉。就法官的职业化而言,这主要通过法官的遴选制度来加以具体地实现。而司法的民主性则主要指陪审制下的民众参与,公开审判下的社会监督,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保障,这些目标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如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回避、上诉等)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