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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各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总体上体现出从传统的注重打击犯罪到现代的也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目标转向。例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在司法价值取向上就由同犯罪作斗争转向保护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扩大追诉对象和辩护人的权利,同时还扩大辩护人参加诉讼的范围,增加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地位也获得了提高。在日本,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贫困或其他事由”无法自己聘请辩护律师的情况,可以由裁判所或审判长为其选任律师作为国选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辩护。此外,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不应有所忽视。刑事司法系统所面对的是一种三角形利益关系,即社会利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利益、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就是要在这种三角形利益关系中寻求平衡,全面合理地保护人权。不过,某些国家也存在着相反的趋势,例如,9·11事件后,美国政府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遏制本土的恐怖犯罪活动,在刑事诉讼领域展开的一系列变革,基本方向是扩大联邦政府的刑事侦查权力,这使得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到一定程度的侵蚀。又如,英国2002年7月《司法改革白皮书》强调对犯罪的控制和案件事实的查明,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被告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三)诉讼主体合作与程序多元互补


  

  现代社会多元的价值需求决定了司法程序的多样化。为了应对犯罪高峰和诉讼爆炸,司法效率某种程度上被摆在了“优先”的地位。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国每年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的方式结案解决的。[8]这种方式尽管备受质疑,但是它有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这使得辩诉交易在美国由地下转向合法(直至20世纪7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才在判例中予以认可),并且推广至英国、加拿大、俄罗斯、西班牙、意大利、德国等国家。


  

  司法和谐的价值也促进了司法模式的多样化。例如,近年来,一些国家尝试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引入了调解的机制,并采取各种措施来实现“恢复性司法”,即促使那些因一念之差或其他偶然因素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特别是那些未成年人———回归健康正常的社会生活。一些特殊程序的设立也体现了程序多元。例如,在日本,少年诉讼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以及被害人参与诉讼程序都是对常规程序的补充。


  

  在民事司法方面,英国以公正审理权(或正当程序权)为国民的程序基本权,在宪法和普通法中皆有表现,不仅包含公正审判的权利,而且包含诉诸法院的权利,1999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规则》的首要目标就是确保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为此采取了降低诉讼成本,实施法律援助政策,加强法官对案件的管理,设置多元诉讼程序等措施。可见,在某种程度上,程序的规范化从公正审判转移到保障诉权,从对抗制转化为管理制,强调当事人对抗与法官管理、普通程序与多元程序相辅相成。加拿大、美国等都采取了多种形式加强法院对案件的管理。[9]法国近年来的改革,一是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保护保险制度,保证平等行使诉权;二是减轻上告的负担;三是简化诉讼程序和手续,防止诉讼迟延;四是以丰富多元的ADR制度对仲裁和诉讼制度进行有益补充,等等,通过这些措施寻求法官权力和当事人权利之间的平衡。[10]2002年1月1日德国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新一轮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是通过增加法官的释明义务、扩大独任审理的适用来实现一审程序的强化;二是重新构建了上诉条件和方式,由此重构审级功能,增强初审法院裁判对当事人的影响力,限制上诉数量;三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广应用。该法第278条规定了强制性的“和解辩论”程序,即所有的民事诉讼在口头辩论之前必须有一个善意和解的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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