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证券信用交易在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适时推出,对我国整个金融业尤其是证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证券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的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证券的供求弹性,有助于稳定证券价格,完善股价形成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和规避投资风险的渠道;另一方面,证券信用交易又具有投机特性,其中隐含着诸多的风险因素,如不规范的信用交易操作会造成金融体系的风险、证券信用交易的助涨杀跌效应会导致股市波动幅度加大、证券信用交易创造的虚拟需求会引发银行扩大信用规模、证券信用交易的投机性会增加投资者及券商的风险,等等。因此,证券信用交易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交易创新,更是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性变革。为防范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出现,我们需积极借鉴海外证券信用交易监管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规制体系,并积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以促进证券信用交易在券商第三方存管全面完成之后健康、平稳地推出。
【作者简介】
陈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注释】在证券信用交易开始前,投资者只有按证券商所确定的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标准交足保证金后才能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在证券信用交易开始后,证券商为规避信用风险的产生所确定的维持正常交易的保证金水平。
参见王跃东:《融资融券业务简述及对市场的影响分析》,http://www.szse.cn.
参见张亦春等:《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参见吴弘主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参见缪志心:《法律视角下的中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构建论》,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4月,第4页。
参见陈建瑜:《我国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问题研究》,http://www.szse.cn.
1998年4月1日,经修改的T规则、U规则、X规则开始生效。其中,T规则用来规范经纪人和交易商提供的信用;U规则在1998年4月1日以前仅规范银行的信用,在1998年4月1日以后,U规则经修改后用来规范银行、证券商和其他美国的贷款人,同时废止了G规则;X规则是规范美国公民或相关组织得到来自国外的信用购买或持有美国证券的保证金规则。
参见任彦:《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对外经贸大学,2006年4月,第11页,第20页。
该法是在参考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33年银行法》的基础上形成并从1954年起正式开始实施的。
现称财务省。为简便起见,下面仍以大藏省为名。
参见滕必众、田莉:《证券信用交易的国际比较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年第10期。
参见任彦:《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对外经贸大学,2006年4月,第11页,第20页。
参见陈红:《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规范》、《管理世界》2007年第4期。
参见陈建瑜:《我国证券融资融券的实现路径》、《中国金融》2006年第8期。
参见陈红:《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规范》、《管理世界》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