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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庭审质证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二)关于律师辩护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水平相当才能切实发挥交叉询问制度的功效,故而实行交叉询问制度的国家大都实行辩护方由律师承担询问职能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的比率只有20%左右,当诉讼双方中的一方是近乎法盲的被告人时,质证制度便不能落实。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加以解决。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的被告人都必须有辩护人。我国应逐步实行此种强制辩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被告人没有支付能力而又无意放弃委托辩护权利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庭审质证效果的取得


  

  在法庭质证过程中,由于面临着来自诉讼双方的询问,证人受到的精神强制较大,这就使其进行虚伪陈述的意图受到相当程度的抑制,即使进行了虚伪陈述,也容易在相对方的盘诘面前漏出破绽,通常只有诚实的陈述才能经得起质证的检验。但是要达到这样的理想效果,进行质证的人员需要具有丰富的法庭经验和诉讼技巧,谙熟质证程序和诉讼规律,同时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做好庭审质证,需要进行精心准备,在质证过程中,还应当灵活运用各种方法、技巧,主要包括:


  

  (一)做好质证的准备工作。在出庭前,应当做好法庭质证的准备工作: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对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对于证人等当庭陈述与庭前陈述不同而且这种不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有较大影响时,应通过自己掌握的全案事实和证据及时做出反应,发现问题,在质证中进行有力的诘问,以便澄清事实。


  

  (二)安排好发问的顺序。法庭质证中,在有证人出庭的情况下,应当安排好发问的顺序。一般做法是,可以按案件发生的经过,也可以从案件的核心问题开始进行发问。对存在矛盾或者有虚假可能性的事实陈述等重要事项,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发问。应当注意的是,发问的问题应当简洁明了,避免提出一连串含有几个问题的复合性问题。


  

  (三)注意发问的态度。发问的态度应该适当,要考虑到证人的性别、年龄、职业等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态度和方式,即使是针对不利于己方的证人,也应当注意发问的态度,不宜态度僵硬,举止失当,更不能对证人进行恐吓和侮辱。


  

  (四)熟悉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既是指一种特定类型的法庭调查制度,包括主询问、反询问、再次主询问等诉讼行为的证据调查制度,也指一种特定的诉讼行为,即提出证人的诉讼一方的相对方对该证人进行的诘问。后一意义的“交叉询问”与“质证”的含义是相同的。由于我国刑事庭审中借鉴了交叉询问制度作为对言词证据进行的证据调查方法,因此,要做好质证工作,需要了解这一制度。对检方提供的“检察证人”,执行反诘的是被告人辩护律师,对被告人方面提供的“辩护证人”进行反诘的是检察官。交叉询问在直接询问完毕后进行。直接询问又称“主询问”,指的是在交叉询问制度中由提出证人等的诉讼一方对该证人进行的询问。交叉询问的目的,一般是诱使证人说出有利于本方的情况或者使人们对证人等的可信性产生怀疑,主要是以向证人等提问题的方法,证明证人等在主询问中所作的证言不确切、不真实,或者前后矛盾,不合情理,甚至是伪造虚构的。其次,通过诘问弹劾证人等的信誉,使法庭对其证言的可靠性发生动摇或怀疑。最后,提出某些新的问题,从证人等的答复中获取有利于己方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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