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等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讯问、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理应得到落实。证人不出庭作证是长期困扰我国刑事诉讼的问题,为了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法律规定。1、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规定证人在庭审过程以外进行的陈述,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在法庭提出和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对事实的了解来源于他人时,应当传唤最初提供有关案件情况的人作证。这一规则的确立,可以为证人出庭作证建立一个基本前提。
2、明确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如赋予控辩双方以证据先悉权,并经开庭前展示和相对方披阅后,对于书面证据不存在异议的,可以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存在异议的,应当由相对方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除非存在证人已死亡或者重病等法定情形(为此法律须作出规定)。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包括:(1)证人已经死亡的;(2)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无法出庭作证的(3)证人下落不明的;(4)证人不在中国境内,无法出庭作证的;(5)证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6)经开庭前证据展示,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均表示对证人证言笔录没有争议的。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第(5)、(6)项情形的关键性证言发生争议需要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决定是否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
3、为证人作证提供相关保障措施。包括:为其保密。证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对证人的询问,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为证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保护。方法有:签发书面命令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该证人及其近亲属;派员对该证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保护;为该证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安全的临时住所等。被禁止接触该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员违反命令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对证人作证提供经济补偿。证人因作证而支付的交通费、日津贴费和住宿费等合理费用,有权得到补偿。
5、对证人不履行到场和如实陈述义务的给予司法处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承担依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通知到场,并如实陈述自己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义务。证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应当给予司法处分,包括拘传、罚款、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