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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庭审质证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采取何种方式作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证人作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证人连贯陈述为形式,二是以一问一答为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在证人如何提供证言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证人如何提供证言也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陈述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但却没有规定对被害人陈述进行质证,未规定辩护方在法庭审判中有权对被害人发问,使该证据无法如证人证言一样经受质证。


  

  第四,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必要的证据规则,有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证据规则尚不能适应法庭质证的需要。在强化控辩双方对抗性的诉讼模式中,需要重视各种证据规则的确立,没有规则的竞技,容易导致混乱和不公正。在诉讼活动中,为了规范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防止诉讼的盲目性、裁决的随意性而导致的不公正,有必要确立一系列规则,使诉讼双方的争讼得以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必要的证据规则,使诉讼双方的抗辩以及法官对出现程序争议的裁断缺乏规则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图确立证人证言法庭调查方式所要求的证据规则,其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询问(讯问)证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但上述规则仍不够全面,不能适应庭审质证的需要,而且,其中关于诱导性询问的规定并不科学。因而,有必要对我国的庭审调查方式进行更加明确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科学设定证据规则,通过完善制度、规则以规范质证等证据调查活动。


  

  二、庭审质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证人很少出庭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据,妨碍了质证功能的实现。另外,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不实行强制辩护制度,辩护律师出席法庭比率不高,大量案件中辩护方的质证难以展开。


  

  (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


  

  在我国刑事案件庭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低于5%,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据,由于证人不出庭,质证便难以推行。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建立健全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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