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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逮捕证明标准研究

【作者简介】
郭志远,单位为安徽大学法学院。
【注释】

一般说来,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刑事诉讼立法中能够产生未决羁押后果的强制措施主要分为拘留、逮捕和羁押三种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使用拘留这个概念,通常将侦查机关为调查或指控犯罪而以强制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到案的措施统一称为逮捕(arrest),其逮捕的内涵相当丰富,外延十分广泛,一般是指“为了指控犯罪而将嫌疑人置于警察或司法羁押状态的行为”,其兼具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扭送和留置盘查功能。
参见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页。
参见PeterGillies, The Law ofCriminal Investigation, 1982. p159-166,“reasonable suspicion”。转引自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页。
Bringar v. United States, 338 U. S. 160(1949). http: //caselaw. lp. findlaw. com.
Probable cause is shown ifaman ofordinary caution orprudencewould be led to believe and conscientiously entertain a strong suspicion of theguilt of the accused.
Beck v. Ohio, 379 U. S. 89 (1964).
Bringer v. U. S. (1949).
《新华词典》(修正版),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083页。
邓亚兵:“逮捕的证据标准:一次(种)以上犯罪的定罪证据确实充分”,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6期。
参见孙谦:“论逮捕的证明要求”,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5期,第17页。
参见程味秋、杨宇冠:“美国刑事诉讼中逮捕和搜查”,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5期。
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
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4页。
Richard S. Frase, FairTrialStandards in theUnited States ofAmerica, in TheRight to a FairTria.l Edited byDavidWeissbrodtand others,p. 41; Richard S. Frase, Comparative Criminal Justice as aGuide toAmericaLawReform: HowDo the FrenchDo it, How CanWe Find out,andWhy ShuoldWe Care? In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78, 1990, p. 60.
转引自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
参见杰罗德·H·以兹瑞、威恩·R·拉法吾著:《刑事程序法》(第5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至于是否可以用概率来衡量“可成立理由”,美国实践和理论中的看法并不一致。联邦最高法院于1983年在Texas v. Brown(Texas v. Brown,460 U. S. 730(1983). )一案中指出:“‘可成立理由’所要求的心证程度不需要达到一半”。该院并在United States v. Ventresca(United States v. Ventresca 380 U. S. 102(1965). )案中表示:“对‘可成立理由’是否存在处于灰色地带的案件,法官应尽可能地准发搜索票,以鼓励警察尽量使用令状搜索”。针对理论界有学者用数字来量化“可成立理由”的观点,联邦最高法院在Illionis v Gates
(Illionis v. Gates, 462 U. S. 213(1983). See: http: //caselaw. lp. findlaw. com / )一案中明确表示:“‘可成立理由’是一普通常识的、务实的判断,将之以数字量化可能无助于该判断。”
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State v. Demeter590 A. 2D 1179, 1183-84 (N. J. 1991).
孙谦:“论逮捕的证明要求”,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5期。
周炳亮、黄楚元:“初步确定:逮捕的证明标准”,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美国法上的“可成立理由”并不排斥警察在特殊情形下的紧急逮捕的裁量权,警察的感觉(officers'' sensitive)有的时候可以成为“可成立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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