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基金持有人的召集、表决权
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非主动性,要加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和表决权必须维持一个投票权征集的竞争局面。投票权本身是基金持有人权利的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参与基金治理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基金持有人处于高度分散的状态,难于行使体现其投票权的召集权、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地考虑将持有人的投票权在一定情况下进行分离以加强对其投票权的集中,从而改善基金的治理效果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投票权代理和信托可部分解决持有人投票权分散的局面。
投票权代理是指基金持有人在一定时间内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上的投票权委托给代理人,由代理人持有并集中行使。[6]这种制度主要为不能或不愿参加投票的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种参加基金治理的机会,主要功能有:1、挖掘已经埋没的投票权,加强持有人意思表示的集中,从而强化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的控制权。2、便于中小持有人参与治理,影响重大决策,促进基金运作民主化。3、督促基金管理人切实履行其信托责任和义务。
投票权代理的进一步发展就是投票权信托,投票权信托指基金持有人在一定期间以不可撤销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如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集中行使的制度,实质上是通过对持有人权利集中于受托人有受托人参与表决实施对基金的治理。投票权信托与代理的区别在于,信托以受托人的名义行使表决权和召集权,而代理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使投票权,而且代理人的权利范围受到限制。
3.切实提高基金持有人的维权意识。
基金持有人的维权意识是基金持有人参加基金治理的基础,然而我国的基金持有人的维权意识普遍低下,投机性强,因此为提高其维权意识、完善基金的治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努力在大众中普及基金知识,要努力将这种专业设计与大众参与结合起来,如在基金产品说明书上可对基金与类似的产品特别是股票的区别进行说明,强化理财概念和长期投资理财理念;在基金净值剧增时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风险揭示,专家有义务提醒投资者对基金获利能力的关注,从而减少基金投资的盲目性和投机性,提高持有人对基金治理的关注。
其次,基金管理人应主动就重大事件对基金持有人进行投票征集,并积极以各种方式如电邮,网络论坛等方式与持有人进行交流以提高持有人对基金的认识,从而强化其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