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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其完善

  

  然而还有许多基金管理公司尚未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如融通、诺安、南方等基金管理公司的某些基金自成立以来未曾召开过一次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立法的这些制度设计的效果微乎其微,而基金持有人监督乏力的问题也不会因基金法上的一点进步而解决。


  

  为何基金持有人大会迟迟不能召开或参加人数如此之少,笔者认为除了持有人的经济理性外还有以下原因:1.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成本高昂,持有人大会只有针对重大事项才有必要召开,这些事项一般指基金法第71条规定的6项,而现实中基金管理公司又缺乏创新,抄袭既有经营理念,因此这些事项只有在基金复制、基金拆分、基金封转开、及红利分配等时才出现,而现实中这些情况很少出现,因此无论是基金持有人还是管理人都不愿召开和参加持有人大会。


  

  2.基金持有人人数多,表决权分散,如果要参加持有人大会,一是不方便,特别是中小持有者中的上班族在高节奏的工作中无法抽出时间参加投票,二是参加成本高昂,要付出大量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笔者曾对工作过的县工商银行的同事及客户进行过调查,以此为原因不愿参加持有人大会的比例高达70%以上。


  

  3.基金持有人维权意识差,缺乏对基金的理财功能的深刻理解,大多数只搏取短期的利差,并不希望长期拥有基金,只关心基金净值,因此缺乏获取基金有关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部分人当然不会关心基金人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据笔者对工行同事及客户的调查,以此为原因不愿参加持有人大会的比例高达78%以上。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自律性差


  

  基金的治理不但要依靠基金当事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衡,也要依靠基金管理公司的自律,基金管理人的良好自律也是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前提,能极大地降低基金监管和持有人维权的成本。反观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自律却不尽如人意:


  

  1.独立董事的设立不能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应证监会的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些独立董事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的同时,加强了对基金经理的激励和约束,从而也在客观上能够起到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对于独立董事而言,在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实现了管理人的利益最大化,哪怕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独立董事也算圆满完成了自己的职责。因而,如何约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行事,无法由基金管理公司的这一内部机制来解决,[2]这样导致基金管理人自律效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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