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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层次化分析

  

  (一)层次化构建应考虑的因素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化构建受到一些相关因素的制约,在具体设计的时候,应考虑这些相关的因素。


  

  1.当事人的因素。民事案件的证明奉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最终是由当事人来负责证明。然而,现阶段,我国当事人的法律水准、法律意识普遍偏低,对于某些案件若制定较高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在举证的过程中无法达到那种高度,其权益很可能得不到保护;如果证明的标准过低,则容易导致当事人滥诉,过高抑或过低证明标准的设计无疑都是失败的。


  

  2.法官的因素。虽然诉讼的证明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来承担,但是对于证据的认证工作则是由法官来负责,最终的裁判结果也是由法官作出。因此,法官的法律素养问题对于诉讼证明标准的设计也会产生影响。尽管目前我国对法官的资格要求与以前相比有所提高,但是离“精英法官”的标准还有一段距离。此外,法官的职业道德也很重要,法官心中要有一杆“天平”,他对于案件的处理才能做到公平[5]。考虑到法官队伍的现状———素质参差不一且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笔者认为,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宜规定得过细,因为事物是变化发展的,一些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而法律作为一种调整手段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如果规定过细的话,对于某些新类型的案件,反而不利于把握,所以,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以进行原则性规定为宜。


  

  (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化构建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大致可划分为三个层次,证明要求从高到低依次为极高的盖然性、很高的盖然性和较高的盖然性。


  

  1.极高的盖然性。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由法官采信必须达到令人深信不疑的程度。满足这一层次的证明要求,应当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相对于反证具有绝对优势;二是具有一般理性的人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不应加以怀疑。这是一个很高的证明尺度,主要适用于涉及确认亲子关系等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因为这些法律事实不单单是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影响,更主要的是对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精神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围绕当事人的一些社会关系产生重大影响,故而必须慎之又慎。一般情况下确认和排除亲子关系应当适用“极高的盖然性”的证明尺度。


  

  2.很高的盖然性。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被法官采信应当达到令人相信具有很大可能的程度。达到这一证明程度,应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对待证法律事实所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反证具有相当大的优势;二是具有一般理性的人都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可以相信。这一证明尺度应适用于大多数民事诉讼案件,原因有二:一是证明标准不宜太严。因为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或者不涉及亲权关系这样对当事人至为重要的身份关系,不必采用极为严格的证明标准,如果采用极为严格的证明标准在总体上会损害司法的效率和公平,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二是证明标准也不宜太宽。由于我国司法实践并非实行很纯粹的“当事人对抗主义”,不是依靠当事人通过进攻、防御来揭示“事实真实”,而是在相当大程度上依靠法官的心证来确定“事实”。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采用较高的证明尺度,来限制法官自由心证的幅度,尽量避免法官对事实的错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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