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法定委员会在重整程序中有权进行各种重要交涉,有权与托管人和经管债务人就下列问题进行磋商:日常管理、调查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事项、参与制定重整方案并就方案的接受或否决向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建议。委员会可以请求任命托管人或监察员;为维护其所代表的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而提供其他服务;并在特定情况下提出重整方案。基于这些权力,委员会在重整程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4]
四、关于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问题
重整程序之所以能够较为有效地使企业避免破产,其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具有较其它程序更强的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时,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由于我国旧破产法中缺乏重整制度,致使司法实践中的企业重组挽救活动遇到一些法律难题,其中最典型的便是上市公司郑百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事件。[5]郑百文公司的重组经历了风风雨雨,在法律界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议,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立法尤其是破产立法不完善,没有设置重整制度。新破产法借鉴外国破产立法的经验设置了较为规范、严谨的重整制度,尤其是确立了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制度,应当说,郑百文公司重组中遇到的种种法律障碍与争议在今后的企业重组中将不会再出现。
新破产法第87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各表决组一致通过时,如符合法定条件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各国破产立法尤其是美国破产立法的经验,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第一,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这是指一项重整计划必须保证每一个反对这项计划的债权人或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都至少可以获得他在清算程序中本可获得的清偿。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对重整计划持反对意见的少数派的利益。新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3)项规定:“普通债权依照重整计划草案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此即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典型表现。
第二,公平对待原则。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如果一组债权人或出资人反对一项重整计划,该项重整计划就要保证这些持反对意见的组获得公平对待,即根据破产法处于同一优先顺序的债权人必须获得按比例的清偿。新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4)项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第(5)项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不得违反破产法关于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就是对公平对待原则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