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立法放宽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自身股份条件,即规定,除了因为减资或向员工提供公司股份外,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可在24 个月内动用其自由支配的财产购买不超过公司资本10 %的股份。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购买公司股份,但期限不得超过18 个月。第三,2001 年,立法简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缴付方式,允许股东现金出资分期缴付并扩大产业出资范围。根据新规定,对于现金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须立即缴付其认缴额度的五分之一,其余部分在公司设立后5 年内缴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用劳动、服务、手艺或秘密技术等出资,条件是不计入公司资本。第四,2003 年,废除有限责任公司的7500 欧元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法国的这一立法举措多少让人意外。因为在此之前,法国还一直抱怨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不足并打算大幅度提高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9]法国立法者给出的立法理由如下 (1) 一定的最低资本缴付要求不必要地为难了公司设立; (2) 最低资本要求的较小数额很难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3) 适当的公司资本不能由国家以适用所有公司的方式统一加以规定,而应由股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 要求公司设立人缴付一定的最低资本并不能避免法律交往遭受不严肃参与者的侵害。[20]第五,2004年,法国对公司增资制度进行深度改革。其结果是,法国公司资本制度逐渐向授权资本制度方向发展。根据新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但可授权董事会立即或未来增加公司资本,而且还可将股东大会的公司增资决定权力在一定条件下向其转移。同年,法国立法允许较大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购回股份。
英国虽也基于公司债权人利益强调公司资本保护,但其公司确定资本制度远不如德国和法国那么严格。近年来,公司确定资本制度的合理性在英国也日益受到质疑.[21]但由于公司资本指令强制要求成员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司确定资本制度,英国不可能单方面废除或实质性简化公司确定资本制度,如引入真正意义上的无面额股,即使是针对私人公司。因为,这不但会导致法律规定的复杂,而且会增大私人公司和公开公司相互转化的难度。为此,英国积极支持废除公司确定资本制度在欧盟层面上的强制性。英国公司确定资本制度的软化主要是针对私人公司,具体如下第一,私人公司没有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现实中,70 %至80 %的私人公司资本只有100 英镑或者更少,如一两个英镑。其结果是,私人公司资本的主要功能是股东权利分配。公司经营所需财产大多依赖于股东或他人提供信贷。第二,私人公司资本缴付规则宽松。(1) 股东没有法定义务在确定期限或数额范围内缴付出资。(2) 股东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任何具有货币价值的财产,包括秘密技术和商誉。(3)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专家评估审查义务只适用于公开公司。私人公司由其董事负责合理评估非货币财产出资价值。只是在特别例外的情况下,英国法院才介入非货币财产出资价值审查,如董事不道德、恶意欺骗或有事实表明没有一个理性的人会相信出资物价值能与其出资价值相对应。(4) 股东对其他股东出资缺额不承担填补责任。第三,英国既没有要求私人公司,也没有要求公开公司提取一定数额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净资产小于公司资本一半以上情形,英国只要求公开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是否采取或采取何种措施消除这一不利局面,英国对其不加规定,这点与法国不同。第四,以优先考虑小型公司等为立法目标的英国2006 年公司法改革还进一步软化公司确定资本制度。其主要内容有 (1) 不再强制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授权资本。理由是授权资本与公司实际发行资本无关且容易使人误解。(2) 废除私人公司不得资助他人购买自身股份的规定。理由是该规定不但增加公司成本,而且还将那些无害的交易行为禁止在内。(3) 允许私人公司在其减资时通过公司偿付能力声明替代现行的法院许可。公司偿付能力声明是指声明每个董事都有这样的看法,着眼于声明时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不能清偿债务的事由,并还都认为,公司能在声明作出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内清偿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