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公司资本制度变革
殷盛
【摘要】基于公司确定资本制度对公司设立运作的不利影响,以及欧盟公司会计准则改变等诸多原因,欧盟一方面不断通过立法软化公司确定资本制度,另一方面积极寻求其他制度安排,以期在不远的将来将其取而代之。借鉴欧盟立法经验,我国应分析新会计准则、特别是公允价值原则的引入对公司确定资本制度的冲击,增强公司资本与公司净资产的对应程度,软化资本确定规则。
【关键词】欧盟;公司确定资本制度;偿付能力测试;债权人保护
【全文】
公司确定资本制度起源于欧洲,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然而,近年来,基于公司确定资本制度对公司设立运作的不利影响,以及欧盟公司会计准则改变等诸多原因,欧盟一方面不断通过立法软化公司确定资本制度,减少对公司设立运作的不必要的限制和负担;另一方面积极寻求其他制度措施,以期在不降低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利益保护的情况下将其取而代之。欧盟公司确定资本制度的软化和替代,大致可分为两个层面欧盟层面和成员国层面。在欧盟层面,它主要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在成员国层面则主要是着眼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欧盟及其成员国很早就通过立法,允许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数额和期限范围内自行决定增加公司资本,即所谓的授权资本制度,我国目前关于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资本制度选择的激烈争论,在欧盟并不存在。
一、欧盟层面的制度经验
为实现资本自由流动和防止成员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朝底竞争,1976 年公司资本指令对成员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本维持和变更及相关保障措施等进行了统一或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规定。20 世纪90 年代,欧盟还计划将公司资本指令强制性地扩大适用于成员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如今,公司资本指令的合理性却在欧盟日益受到质疑,尤其是来自原本就不看好公司确定资本制度的英国。[1]在由欧盟委员会1998 年发起的第四阶段内部市场法律简化活动中,公司法律工作小组于1999 年提出报告,建议简化公司资本指令,即有条件地免除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专家评估审查义务,引入真正意义上的无面额股,放宽公司获取自身股份条件,有条件地允许公司资助他人获取自身股份,以及放宽公司限制或排除股东优先认股权等。[2]欧盟委员会于2001 年召集组建的公司法高级专家组在其欧洲公司法律框架现代化报告中,还建议从长期发展的角度考虑,废除公司确定资本制度在欧盟层面上的强制性,利用美国大多数州和新西兰采用的公司偿付能力测试替代公司资本维持规则,以防止公司不当向股东分配财产,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3]以公司法高级专家组的报告为基础,委员会于2003 年制定欧盟公司法律现代化和公司治理完善行动计划。[4]在该行动计划中,欧盟委员会提出作为短期立法目标,应立即简化公司资本指令,在不降低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利益保护的前提下实质性地提高欧盟企业效益和竞争能力;作为中长期立法目标,应在2006 年至2008 年商讨在适当保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其他制度措施将公司资本维持制度取而代之的可行性,并根据商讨结果,考虑从2009 年开始相关的立法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