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并强调“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笔者认为,要打造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竞争力的中国资本市场,必须打造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竞争力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中的“服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囊括了尊重型服务、保护型服务、指导型服务与促成型服务。
对于尊重型服务而言,政府要相信资本市场及其主体的智慧多于政府的智慧,尊重资本市场创新和自治,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鼓励资本市场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多元化,积极清除资本市场发展的制度障碍。要允许以私募方式发行公司债券。对于私募基金,应当采取允许存在、严加监管的立法态度。政府启动行政权之前应当三思而行,尽量尊重公司自治与市场自律,充分发挥民事责任在恢复资本市场秩序、康复投资信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保护型服务而言,政府应当集中有限的智慧和资源倾力保护资本市场中的公平交易秩序与公平竞争秩序,打击资本市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指导型服务而言,监管机构应当继续积极发挥行政指导职责,推动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政府要运用行政手段积极引导资本市场主体建立诚信体系,降低投资风险。中国证监会要及时更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积极创造条件针对不同类别、不同产业、不同规模的公司出台个性化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束各类上市公司都使用单一文本的“傻瓜章程现象”。对于促成型服务而言,政府应当竭力促成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进出资本市场,提供投资和经营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市场主体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但要避免助纣为孽,帮倒忙。
《条例草案》第8章强化了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手段,细化了新证券法赋予的准司法权。例如,第75条授权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实行监督管理,并采取进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等其他现场监管措施。但为贯彻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条例》还需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应当履行的、除行政处罚之外的其他服务型职责,如行政指导程序等。要打造服务型证券监管机构,还必须树立法治行政、诚信行政、勤勉行政、透明行政的根本理念,进一步增强政府行政措施的透明度。
由于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本身涉及方方面面的社会神经,自然也会纳入多家行政机关的监管视野。但由于现行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职权配置格局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慢慢形成与发展的,加之我国资本市场的产生历史较短,因此在上市公司监管的公权力配置方面仍存在着监管盲区,监管成本较高,监管权之间存在重叠与冲突的现象。例如,对于银行类、保险类上市公司的行政监管应当更多强调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还是更多强调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都值得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