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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审限延长制度之现实评判

  

  (三)责任缺位与利益考量的结合。一项制度要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必须要有相应的责任和监督机制,法谚“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民事审限的设置本是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有重要意义。但民事案件普遍存在范围广、种类多,案件之间的复杂、疑难程度均不相同,以致有的案件未能在六个月内及时审结。如果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法作了可以延长审限的立法规定。正如上文所述,现有的审限延长报批规定存在典型的职权主义色彩,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在当事人参与权和知情权无法获得表达的情况下,也没有进一步规范审批机关在决定审限延长事宜上可能负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结果审限报延往往是把握不严,轻松过关。同时,从法院内部的利益衡量,审判人员与审批机关的行为都关系法院的整体利益和司法形象,如果“依法”予以审批,至少在现有立法条件下是为法律所容许和认可的。反之,如果严格把关,减少报延的次数和案件数,甚至依法不给予批准,则可能带来现实司法运作情境下的司法尴尬和利益切割,而这样的情况不符合法院上下的利益考量。因此,民事一审审限延长所存在的责任缺位和法院内部的利益考量促成了民事一审审限延长的随意性和普遍性。


  

  三、民事一审审限延长制度改进:重塑与选择


  

  民事一审审限延长制度的设置是我国司法改革与发展的一项特有制度,其所发挥的作用和价值应该给予积极的评价,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有关审限的规定后,我国审限司法运作取得很好的改善和发展,当然问题也是存在的,而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三言两语就能解决。笔者认为,人本价值在法律制度上的运用必然强调法律制度设计之人性关怀,而不是简单的为制度而制度。“而马克思主义人性理论是人本法律观的理论基础,人本法律观的人性论是开放、发展的理论,它不对人性进行实质性的假设,它尊重经验、传统和普通人的生活习惯,主张从人们的生活细节中去寻觅人性的碎片。”[9]因此,笔者对民事一审审限延长制度提出自己的改进思路主要是基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最为直接和感性的立法不足,进而提出相应改进之举措,以期解决审判实践中之困惑。


  

  (一)确立民事一审审限延长告知异议制度。正如上文所述,现有民事一审审限延长制度存在典型的职权主义色彩,而实践中当事人对审限延长给自己造成的诉讼预期的落差激化了当事人对程序参与和知情的强烈诉求。因此,改变现行立法与实践的权利冲突极其必要,但不意味因此而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的作用。因为在我国国民法治观念不强及司法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决定了当下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并不是推动我国司法发展和进步的科学方式,而应考虑通过结合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步骤实现有所为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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