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法官职业的尊重与信任。法官的职业就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彰显法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这是每一个法官的职业目标。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公正,追求效率是每一个法官最为直接的工作准则。但是,实践中案件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并非所有案件均能如期审结。草率地在审限内结案固然获得了效率,却丧失了公平;超过审限结案也许取得了公平,却没有了效率。这样的现实两难是法官内心难以平衡的矛盾。而民事审限延长制度既是对现实的真实反映,也给予了法官公正高效审判的新机会,而不受限于原定审限的桎梏。这是立法对法官的信任与尊重。
2、对当事人权益的理性保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的目的和动力,能否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既关系实体之公正,也关系当事人合法的程序参与需求、表达需求和监督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已经从过去的注重实体公正逐渐转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要求。因此,在因案件复杂特殊无法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的案件,民事审限延长制度的运用既是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审慎考量,也是对当事人程序正义的客观尊重与保障,更好地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有效保护。
3、对司法权威的追求与巩固。司法审判活动体现的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过程,但法官并不仅仅是法官而已,法官代表的是法院,关涉司法之形象和权威。民事审限延长制度的运作使得法官能够在较为客观合理的期限内依法进行公正高效的审判,使得司法审判活动过程能够深刻反映人民法院公正、为民、效率的良好形象,彰显人民司法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树立并巩固人民司法的权威。
4、对社会价值的肯定与保障。诉讼的过程是解决纠纷的过程,表面上解决的是当事人个人的利益问题,但个人的利益构成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价值。个人利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及时的救济,整个社会价值也因为丧失个体基础而变得不牢固和不真实。当一个案件无法在法定审限内及时审结的时候,民事审限延长制度的设置体现在诉讼过程中既是对当事人个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过程,更是对个人权益所承载的社会价值的肯定和保障。这种社会价值的肯定和保障恰恰是以人为本价值在社会整体利益上的体现。
二、民事一审审限延长制度的困境与反思
任何一项诉讼程序制度的设置于实践之检验中均会存在不足与问题,民事一审审限延长制度亦不例外。我国现有法律对民事一审审限延长制度仅在《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和《审限规定》第12条有所规定,但综观其内容足显简单模糊之不足。[7]笔者认为,人本价值体现在法律制度特别是程序制度的设计上应当与以人为本的司法实践密切相连,这种体现人本价值的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应当做到维护当事人之尊严,充分保障当事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要充分体察当事人之诉讼期待,这是人本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基本的运作要求。但现有民事一审审限延长之规定于实践运用中呈现若干主要之困境,人本价值之缺失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