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正与效率之拷问
公正与效率是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和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是所有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理念彰显。公正是民事诉讼首要,也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公平正义比太阳更光辉”表明审判活动是否践行公正之理念既关系社会正义之需求能否实现,也关系国家司法之权威与形象。没有公正,民主法治丧失存在之基础。效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法治建设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必然要求,法谚“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便是对诉讼效率最为深刻和真实的写照,没有效率的司法不是现代法治文明的追求,脱离效率谈论司法改革与发展是典型的机械主义者。公平与效率只有实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才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最终追求。
因此,对民事审限延长制度的审视离不开对其价值的判定和选择,然而,除了公正与效率之外,民事审限延长制度是否有其他应有的价值。有观点认为,民事审限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应有自己的基本价值,包括:首要价值——保护权利;现实价值——追求效率;内在价值——制约权力。[4]笔者认为,保护权利是法律规范功能之使然,任何一项法律规定都是为了防范纠纷、解决纠纷、保护权利、督促义务和责任。从价值的高度认为保护权利是民事审限延长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值得商榷的,保护权利仅仅是法律规范的功能而不是价值。而将制约权力作为民事审限延长制度的内在价值,笔者对此更倾向于认定这是现有规定不完善背景下的一种表面认识。民事审限延长制度是在复杂的审判现实下对审限制度的拓展,为了是避免机械的期限设定影响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效实现。但在监督不到位,或者立法不完善的前提下,民事审限延长制度容易成为滥用权力的合法依据,隐性超审限便是最为有力的说明。至于追求效率系审限延长制度的现实价值的观点笔者是认同的。但笔者认为,将民事审限延长制度界定在公正效率抑或保护权利、制约权力等层面上更多是对法价值理论原地踏步式的价值评判。应明确的是“人不仅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所有法律活动的目的。人是法律的逻辑起点,法律源于人、行于人、服务于人。离开了人,法律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5],因此,以人本价值重新审视民事一审审限延长制度之改进与完善应为一个值得探讨的方向。
(二)人本价值之新解
今天,我们一直在探讨科学发展观对经济社会全面的发展和影响,而具体到法律制度层面上即是人本价值的法理追求。“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它的目的,哲学要求国家是合乎人性的国家。[6]因此,可以说人本价值就是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的价值表达。以民事审限延长制度的设置为例,民事审限延长制度本是人民司法追求效率和公正的体现,作为民事诉讼框架下一项具体的考量审判实践活动公正与效率的制度,对其立法设置的检验与反思是反映民事审限制度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最好测试。但停留在公正与效率价值基础上的价值评判正如上文所述并无新意。笔者认为,审限本是基于公正基础上对诉讼效率的一种追求,而实践中的案件纷繁复杂,特别是一些疑难特殊的案件,决定了不是所有案件均能在法定的审限期限内顺利审结。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考虑,民事审限延长制度便是破解这种现实难题的最直接的方式,但审限的延长客观上已经减弱了诉讼效率的司法目标。尽管如此,我们可以从另一角度观察民事审限延长制度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的价值倡导,反映了一种人本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