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审审限延长制度之现实评判
——以人本价值为分析思路
沈镇友
【摘要】民事一审审限延长制度是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关系司法权威和形象的程序制度。审限延长制度的运作体现了人本价值。我国现行民事一审审限延长制度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参与权、知情权被剥夺,延长审限启动条件不明确、审限报延审批监督不完善等。根据司法实践之经验予以改进实属必要,要建立告知异议制度、完善审限报延启动条件、改进报延审批监督机制等。
【关键词】民事审限;一审审限延长;人本价值
【全文】
引言
民事审限问题是考察诉讼公正与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限规定》)开篇所言: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然于实践之中,民事审限延长制度却成为隐性超审限案件赖以生存的“合法途径”之一。[1]出现这样现象原因之一是我国现有审限规定呈现“面到点不足”的特点,即审限规定全面,但法定的审限延长制度却显得模糊和简单。[2]这就给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日渐成为案件拖延的主要法律依据,严重影响司法之公正与效率。2008年1月10日,山东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颁布《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关于程序变更和审限延长向当事人告知的暂行规定》,其中涉及延长民事一审审限的规定包括了审限延长告知、疑问释明、记录存档、审批原则等内容,一定程度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鉴于四方区人民法院的做法值得学习,而民事一审程序又负担着全国绝大部分的民事案件,笔者拟从民事一审审限延长制度入手加以评判,以期从“点”上进一步改进我国的民事一审审限延长制度。
一、民事审限延长制度价值审视
之所以要对我国民事审限延长制度进行价值探讨,一方面是诉讼制度的法价值应然,另一方面是由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独特性所决定的。其实,审限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诉讼制度,自古有之,而国外并没有就法官的办案要求设置审限。两大法系国家几乎不为法官审理案件设置硬性的时间界限,如果说强调审理时间,也只是在法官职业道德伦理层面加以强调,将勤勉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或者仅由法院提出审理时间方面的建议。[3]因此,在这样的制度特色下探讨其价值意义尤为特殊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