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分析,仅仅改变欧盟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则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
2.建立和统一欧盟保险合同实体法
保险产品是由法律专业术语和条款严格界定的无形产品。相对于有形产品,如汽车、无线电,其责任范围更依赖于特定的法律框架,并随着法律制度的改变而改变[23]。各个成员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使得保险公司的同一份保单在销售到不同的国家时,不得不根据该国家保险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作出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某保险公司从不同国家的跨境销售获得的预期利润会超过这样做的成本,否则,这种跨境交易就不会实现,“服务自由”的目标也会随之落空。要解决这种问题,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实现欧盟保险合同实体法的统一。这也是研究欧盟保险市场一体化的专家学者较倾向采用的观点。保险合同实体法的统一,使各成员国的保险人在相同的法律框架下经营保险业务,不用担心在进行跨境交易时,由于各成员国不同的保险合同法律规定而带来的经营风险和高成本,有助于实现自由提供保险跨境交易。从保险消费者角度讲,由于来自不同成员国的保险人,他们的保单是在相同的保险合同法下制定的,其主要规则、所提供的保护水平、主要条款是相同的,消费者所要做的,只是更具体、更细微地进行比较和挑选。同时,一部共同的保险合同法也更容易为保险消费者们熟悉和了解,更有助于他们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更好地维护个人权益。
1979年,欧盟曾颁布保险合同指令草案,对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调整,但终因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在各成员国间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因而未能予以施行。在二三十年后的今天,从欧盟整体的环境看,与当年已有很大不同,协调欧盟保险实体法已经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首先,单一保险市场的形成是一个至今尚未完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的初期,更着重于基本自由的实现,相对于保险合同上的差异,保单费率、保险技术储备金、投资政策等问题,更迫切地需要解决。而在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保险合同方面的问题对于单一市场形成所造成的阻碍便凸现出来[24]。
其次,人们对于保险市场一体化的态度已有很大转变:各国保险行业从最初害怕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转变为看到了一体化带来的市场机遇;从初期对保险市场一体化的防御心理转变为期望消除成员国间法律体系上的差异。这种转变为保险实体法的调和提供了社会背景上的条件。
最后,欧元的诞生使欧洲经济一体化发生了质的变化,即,从货币一体化发展到资本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对保险业来说,使用相同的货币不仅方便了保险的跨国交易,也减轻了人们因使用不同的币种而形成的对国界的心理障碍,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保险单一市场的发展。
总体环境的巨大变化,使我们有信心认为,新的对保险合同实体法的调和不会重蹈覆辙,而是顺应欧盟保险市场的发展的。
(二)欧盟在协调保险实体法方面的最新尝试
在意识到仅靠法律适用规则来解决欧盟保险合同冲突,会在事实上阻碍欧盟保险市场的单一化之后,欧盟已开始了在协调保险实体法上的尝试。
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已开始致力于协调欧盟保险合同实体法。该委员会在2004年12月15日提交了一份关于欧盟保险合同法的意见[25]。他们认为,要做好这项协调工作,首先需要对各成员国既存的保险合同法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与之相关的是,他们成立了一个“欧洲保险合同法重述”课题组。事实上,近年来,对各成员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工作已经在欧盟范围内大量地开展,而欧盟保险合同法只是其中一部分。与欧洲共同体条约中倡导的须给予欧盟消费者高水平保护的目标相一致,鉴于保险合同的特性,给予保单持有者高水平的保护,是保险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各成员国的保险合同立法也都体现了这一点。在协调欧盟保险合同法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统一地确定保险合同法对欧盟范围内的保单持有者的保护标准。这个标准一旦确定,各成员国国内的保护标准便不能随意地提高,否则,便会形成事实上的壁垒,阻碍保险人对该市场的进入,影响单一市场的形成。从这种角度考虑,这种协调还必须具有广泛性,其中也包括对欧盟一般合同法原则的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