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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保险法的统一进程

欧盟保险法的统一进程


王军;沈雨青


【摘要】在欧盟,以宪法性法律文件为基础,通过三代保险指令,也包括正在形成的第四代保险指令,欧盟的单一保险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但相对于欧盟的保险监管制度来说,保险合同方面的调和则严重滞后。在这一领域,目前法律的发展仅局限于对保险合同冲突法的调整。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服务自由的目标难以实现。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欧盟的相关机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欧盟应为各成员国提供统一的保单持有者的保护标准。顺应这一要求,最好的办法是颁布有关欧盟保险合同的实体法。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和保险法尚不完善的国家,对于其中的动态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关键词】欧盟;单一市场;保险合同法;调和
【全文】
  

  一、欧盟保险市场一体化的历史背景


  

  自1951年4月18日以来,从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缔结《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时起,到1957年3月该六国聚首意大利罗马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两者合称《罗马条约》),再到1986年2月欧共体十二国签署《单一欧洲法令》,再至1992年12月签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1997年10月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欧洲统一的梦想在一步步的实现之中。2001年3月颁布的《尼斯条约》,强调了要为实现欧洲一体化排除种种困难,进一步推进“强化的合作”。毫无疑问,欧洲的一体化,并非仅仅在欧洲寻求经济上的一体化,而是要从利益较容易协调的经济领域出发,一步一步地予以推动,再随着共同体体系在经济领域的不断扩张,最终实现政治上的一体化。


  

  欧洲经济一体化,有一个从欧洲共同市场向单一市场发展和转化的过程。共同市场的核心是扫除成员国之间存在的商业贸易障碍,从而为建立一个单一的市场奠定基础[1]。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洲各国在竞争与合作的过程中不断地加强着联系。其中,为了规范交易活动,降低交易成本,各成员国需要在新的扩大了的交易范围内,制定统一的交易规范。而共同市场上的交易活动遵循的法律规范和管理秩序的统一过程本身,就是对共同市场面临的各种障碍进行消除的过程:当阻碍交易自由流动的各种障碍被消除的时候,共同市场就转化为单一的市场,与此同时,管理市场内部交易活动的规范就得到了统一。


  

  建立单一市场的目标,如欧盟《建立单一市场的白皮书》所言,就是要使得在伦敦和马德里或米兰之间做生意,如同在伦敦和曼彻斯特之间一样容易[2]。从《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4条第2款可以看出,欧洲共同市场是以自由的商品贸易、自由的人员流动、自由的服务贸易、自由的资本流动,即“四大自由”为标志的。我们可以将商品、服务、人员、资本视为四个子市场。欧盟的目标,就是在这四个子市场中不断地消除自由流动的障碍与冲突,在此过程中奉行相互认可与协调的原则,实行主权权利与利益的适当让渡,从而制定出统一的交易规范,进而通过各个经济领域的单一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最终建立欧洲单一市场和实现欧洲经济一体化。正是在这样大的框架下,保险作为金融服务的一部分,开始了它在欧盟范围内的一体化进程。


  

  二、欧盟所作的努力


  

  要建立统一的保险市场,实现欧盟保险市场一体化,首要的任务,便是建立统一的交易规范,或是尽量协调各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差异,消除或缩小各成员国之间,由于保险法律规定的不同而造成的事实上的交易壁垒。为此,自1964年2月25日欧盟理事会颁布再保险指令(欧盟理事会64/225号指令)开始,以三代保险指令为主要依托,迄今已经形成了欧盟保险法律体系。


  

  (一)欧盟的法律框架


  

  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不仅对欧盟各成员国有拘束力,而且对欧盟内的企业甚至公民都具有拘束力。欧盟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有:共同体合约、成员国间缔结的公约、欧盟对外签订的协定、欧盟理事会制定和颁布的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决定(Decisions)以及建议(Recommendations)和意见(Opinions)。


  

  1.欧洲共同体合约


  

  它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并于1986年合并成一个合并合约(Merge rTreaty)。还有一些条约规定了欧盟的政府组织、法律体系、指导原则、共同政策和目标。它们构成了欧盟的基本法,也是欧盟的成文宪法,是欧盟法律体系中最高的法律规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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