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美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类型化、实用性、针对性强的特点,而日本的因果关系认定则显出抽象性、原则性的特点。在美国,根据不同的法律起诉,操纵证券市场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不一样。例如,对于规则10b-5的因果关系要件,通说认为只需“触及”股价变动因素即可;而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9条的规定,股票的价格因受操纵行为的“影响”才可提起诉讼。[28]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没有统一的概念,总体上的侵权行为由众多侵权行为类型组成,每一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也不同,因此,每一种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证明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同时,英美法系对法律因果关系的研究注重从以前生效判决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中去寻找具体原则,以指导处理案件,并由积累中的判例逐步归纳出来,故其具有类型化、实用性、针对性强的特点。尽管日本的证券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具有美国的特点,但是其侵权民事责任方面却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受哲学的影响很大,对因果关系作整体把握,用同一理论作为不同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采用演绎的方法去适用于不同的侵权行为。
实践中,因其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不易操作,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将大陆法系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去演绎适用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就必然会陷入困境。
(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与日本操纵证券市场因果关系认定差异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值得我们重视:
1.借鉴和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应考虑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的差异。引进一种制度不仅需要同时考虑其利弊,还需要考虑这种制度赖以建立和运行的基本条件。如果不能接受或认同其所蕴涵的理念,不能创造相同或类似的条件,即使移植的话,也不能真正使其成活或者背离制度设计者最初的意图。[29]日本的证券法律制度虽然是以美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为模型制定的,与美国的相关制度一脉相承,但是由于他们分属于不同的法系,其司法制度、法律传统各有不同,在所移植制度的具体运用效果方面,相差甚远。因此,我国在借鉴或移植国外的证券法律制度时,应权衡考量我国的经济因素、市场环境、法律背景、社会文化底蕴与这些国家的异同,在结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的法律经验来完善我国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立法。
2.美国证券法明确规定因果关系等内容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但对于证券法则主要采取成文法的方式,在证券法中直接规定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并对一些相关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不断地完善和充实。相比之下,美国这种立法体例更显优越性。因为法律已明确作出规定,当事人就可以直接适用具体规定,而不用再通过一般侵权法进行演绎推导,以避开复杂的证券侵权案件适用一般侵权法而产生的困难。反之,日本的证券法没有对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诸多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依照民法侵权方面的规定提起诉讼,从而陷入了证明的困境。
3.美国因果关系类型化的优点值得借鉴。由于法律传统的影响,美国证券侵权因果关系具有多样化和类型化的特点。与一般性规定相比,类型化具有清楚、直观、具体、明确的特点,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类型化为体系形成上使抽象者接近于具体,使具体者接近于抽象的方法。利用此种方法,使价值与生活容易相接。”[30]美国操纵证券市场因果关系类型化的优点使得该做法同时具有实用性、灵活性、针对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该因果关系也比较容易认定。反之,由于日本操纵证券市场因果关系具有抽象性和单一性的缺点,原告很难进行证明。
四、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