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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规则之完善

  

  (三)依据《美国证券法》第17条的规定认定


  

  《美国证券法》第17条是一个原则性的反欺诈禁止性规定,可以灵活适用于各种各样的欺诈或欺骗行为,不管是对注册证券还是对免于注册的证券都适用。尽管美国法院在对第17条是否存在默示的私法救济上一直存在分歧,但实际上仍存在依据第17条(a)款进行的救济。[12]“第17条(a)救济曾经有一段时期相对不重要,因为它与规则10b-5的诉因类似。然而,最近对规则10b-5范围的限制使17条(a)款得以更广泛的使用。”[13]规则10b-5是以《美国证券法》第17条(a)款为模型制定的,两者都是美国证券法中反欺诈的法律依据,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第一,规则10b-5适用于任何“证券购买或销售”行为,而第17条(a)款仅适用于任何证券的“发行或销售”;第二,规则10b-5对构成明知或欺诈要件的“操纵或欺诈手段”有明确表述,而第17条(a)款不包含这样的用词;第三,联邦法院对依规则10b-5提起的诉讼享有排他管辖权,而依第17条(a)款提起的诉讼联邦法院与州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案件由州法院受理后就不能再转送到联邦法院了。[14]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第17条(a)款提起诉讼的原告也要证明因果关系。当然,原告也可依据其他法律如普通法提起诉讼,但必须按照普通法的规定证明因果关系。


  

  总之,美国关于操纵证券市场因果关系的法律比较完善,并且表现出类型化的特点,不同的法律对操纵证券市场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也不同。相比较而言,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9条(e)款、《美国证券法》第17条(a)款起诉,原告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较大,必须证明“股票的价格因受操纵行为的影响”;而规则10b-5的因果关系要件,通说认为只需“触及”股价变动因素即可。因此,规则10b-5在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中适用较多“,法院已经将规则10b-5解释为弥补第9条不适用的地方??而且,法院已经将规则10b-5覆盖了更广泛的操纵行为。”[15]美国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成为其他国家借鉴的对象。


  

  二、日本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定


  

  尽管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日本证券交易法》却是以《美国证券法》和《美国证券交易法》为蓝本制定的。《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9条对操纵证券市场进行了详细规定,第160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第157条也规制包括操纵证券市场在内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因此,原告除了可以根据《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9-160条的规定起诉外,还可以根据其第157条的规定起诉。


  

  (一)根据《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7条的规定认定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7条是模仿《美国证券法》第17条和《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及规则10b-5而制定的反欺诈的一般条款。根据该法第157条的规定,有价证券的买卖或其他交易,任何人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计划或技巧”、“以引诱交易为目的,利用虚假行情的行为”等。我们将第159条和第157条比较分析后就会发现:第159条是专门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作出的规定,第157条是为全面地制止不正当交易行为而采用概括的方法作出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违反第159条规定的操纵行为也违反了第157条关于“不正当的手段、计划或技巧”的规定。但在实际适用法律时,一般欺诈性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适用第157条的规定,而具体形式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则适用第159条。至于违法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违反第159条规定的行为人根据第160条的规定负特别赔偿责任;而违反第157条规定的行为人是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负一般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16]因此,原告若根据《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7条的规定起诉,还必须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的规定证明因果关系。


  

  (二)根据《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0条的规定认定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0条明确规定:“违反前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者,对因该违反行为??而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尽管该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日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因果关系必不可少。同时,从条文“对因该违反行为??而所受的损害”的字面上看,该民事责任应该具备因果关系要件。因此,如果原告根据该条提起诉讼,只能根据民法侵权的一般规定,即《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的规定证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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