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公司参与合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其实,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很多令公司想加入合伙企业的情形。这其中包括两个公司通过一项合资以联合他们的资源去开发一个企划或者财产,利用公司作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地位以同时获取合伙企业税收上的优势和有限责任,以及利用作为合伙人的专业公司身份以获得公司的税收利益和合伙组织的灵活适应性。”[10]具体而言,允许公司充当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至少有以下好处:一是为公司法人提供多种投资机会和渠道。公司法人可以通过对外转投资的方式,寻求多种获利机遇,包括可以利用合伙企业设立简便易行、出资方式灵活多样、经营决策快捷迅速、管理成本较低等优点获取经济利益;二是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取长补短。合伙人之间集中力量,发挥不同企业的各自优势,优化组合,进行产品或市场的开发和开拓,使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发展,充分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11]。比如,公司法人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通过合伙企业灵活多样的经营模式和其他合伙人的积极参与,把自己的技术迅速转化为成果;三是有利于法人制度与合伙制度的相互借鉴。比如,法人加入合伙企业,可以吸收合伙企业简单、快捷的经营、内聚力强的特点,提高自身的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根据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作出迅速、正确的经营决策,还可以借助合伙企业民主化的管理模式,完善其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合伙企业则可以因法人企业的加入,吸取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学习和掌握其高端技术,并增强自己的资金实力;四是当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时可以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共同事务之管理,可以对自己的转投资财产的运用进行直接控制;五是利用合伙企业非法人身份的税收优惠之好处。这是公司法人选择投资合伙企业的最重要的根源所在。如果公司转投资到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虽然可以享受有限责任制度的好处锁定自己的投资风险,但是,由于公司都是法人,需要以法人独立身份纳税,税后利润分配给公司法人股东时,公司法人要再次纳税。显然,双重征税大大降低了公司投资其他公司的吸引力。而公司法人加入合伙企业,就可以享受到合伙企业非法人不独立纳税的好处。如果公司发现一个完全有能力控制投资风险,且投资回报率较高的投资机会,那么,选择合伙企业模式无疑可以使公司法人的投资行为利益最大化。
三、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可能引发的责任风险
(一)从公司的角度分析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营利,这也是公司的特征之一。与此相随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均会伴随着风险,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承担较大的风险。
公司参与合伙充任普通合伙人,当然属于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其经营活动的一种,那么,这种转投资行为自然会对公司乃至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产生利弊两方面影响。从利的方面看,正如前所述,公司通过参与合伙拓展了投资渠道,可以获得合伙企业不独立纳税、出资方式多样、经营管理灵活的好处,尤其是从事风险投资最为适宜。如果公司从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中获得较大利益,公司经济利益增值的直接受益者即是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可以从合伙中获取更大的股息、红利等利润,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同样,公司收益增加也有利于增加债权人的担保财产,更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弊的方面看,不可否认,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之后,公司除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将承受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众所周知,在合伙企业制度中,各国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通常要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合伙企业不仅要以合伙财产,而且要以合伙人自身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之后,将要承担因投资合伙企业而产生的相应风险与责任。特别是在其他合伙人也失去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公司很有可能因合伙企业的债务过于沉重而使自身资产严重减少,甚至有破产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