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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视角下的民事执行权改革

  

  第二,从权力的角度看,应加强民事执行权的强制性,健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耶林说,背后没有强力的法治,如“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13](P17)国家强制力是司法执行得以实现的支撑力量。汉密尔顿曾说,“政府意味着有权制定法律。对法律观念来说,主要是必须附有制裁手段;换言之,不守法要处以刑罚。如果不守法而不受处罚,法律的决议或命令事实上只不过是劝告或建议而已。这种处罚,无论是什么样的处罚,只能用两种方法来处理:由法院和司法人员处理,或者由军事力量来处理;行政上的强制,或者武力上的强制。第一种方法显然只能应用于个人;后一种方法必然要用来对付政治团体、社团或各州。”[14](P75)作为司法执行的工具,强制力可以不使用,但不可以没有。没有强制力基础,司法(裁断是非)可能存在,但执行无法存在,当事人自身的道义约束并不是绝对可靠的。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如波斯纳所说,服从规则的决定会是被迫的,但这不是为规则所迫,而是为不服从规则的后果所迫。[15](P244)虽然在某些案件中,违法的当事人很容易判断出自己的行为在道义上是非正义的,并且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人们更经常的愿望是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不管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不受损失。因此,如果单凭个人自身的良心调节社会纠纷,就必然会出现恃强凌弱、以大欺小的局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须着力构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对市场纠纷进行裁判执行的司法权的运行引导人们尊重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加重债务人的失信成本,最终迫使债务人遵守合约,自动履行义务。


【作者简介】
孙妍(1982-),女,山东菏泽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干部,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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