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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视角下的民事执行权改革

  

  四、民事执行权的改革路径


  

  “执行难”意味着判决转化为现实过程中遭遇到严重阻碍,意味着之前的司法活动——包括立案、审理、判决失去其效果或目的意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及利益诉求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可能沦为空话,司法程序缺少了“实现步骤”只能停滞于“未完成阶段”,法治建设也因失去其可信性而无从谈起。执行权改革须从实现当事人合法权利这一终极目的考虑。


  

  诉讼是一种成本高昂的纠纷解决方式。执行权的有效性关系到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实现。正如苏力所说,“至少中国目前基层社会的诉讼当事人更重视的是案件结果,重视的是诸如‘判了几年’或‘赔了多少钱’这样的问题,而不大关心这种结果的来历”,[12](P239)“对于普通人来说,他们心目中的法律是具体的,他们并不关心法学家有关习惯的言词和论文,他们一般来说……也并不关心制定法的问题究竟如何规定,他们更关心司法和执法的结果,这才是他们看得见摸得着、对他们的生活有直接影响的法律”。[12](P277)。如果判决不能执行,除却精神安慰,胜诉也只是一场耗费了大量精力和金钱的虚幻胜利。其实,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以及市场主体规避风险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但就民事执行权改革而言,法官或法院必须实际地解决问题,否则他就丧失了作为纠纷解决者或机构而存在的理由,这就要求法院立足自身破解“执行难”。


  

  本文把民事执行权看作一种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手段,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权力源于公众权利并服务于民事权利。执行是一种依靠权力解决权利问题的方式,因而,解决执行难问题需从“权利”、“权力”两方面着手进行民事执行权改革。以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环节为例,应以职权主义为主,兼顾当事人主义,其责任、义务的分配模式应该是:申请执行人负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负有依法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自己财产的法定义务,并建立不实申报责任制度,执行法院承担依职权查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责任。


  

  第一,从权利的角度看,破解执行难必须以民事权利的实现为目标。解决执行难,克服执行难的问题要贯彻以下原则:其一,执行程序公开原则。要注重发挥执行当事人的参与性、主动性。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是民事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强调执行程序的公开对于强化当事人的责任、增强基于社会信赖而产生的执行权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执行程序的公开应当通过建立当事人告知制度实现,如在立案阶段即向当事人告知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享有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权利以及强制措施告知、执行结果告知、救济途径告知等事前或事后告知制度,以期取得执行程序更大的透明度以及当事人更大的参与度。其二,保障救济权利原则。对案外人异议、当事人对财产调查结论和强制措施提出异议、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等情形,采取公开方式,以查明事实、做出裁断,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救济的权利。其三,职权有限行使原则。这也意味着贯彻执行程序被动原则。以公力救济私权的执行程序应以当事人申请和举证为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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