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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我国,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因财产、权利或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多数集中于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或与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之间。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从关联购销发展到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从有形资产的交易发展到无形资产的交易,形式繁多,愈演愈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重组中将公司的优良资产与其他关联公司的劣质资产置换,或者以高价购买面临破产的关联公司。


  

  2.资产转让中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优良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人,或者以高价收购关联人劣质资产等。


  

  3.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违背对价而建立租赁关系,公司低价将最优质的部分资产租赁给关联人,或者以高价租赁关联人的不良资产。


  

  4.无形资产的使用和买卖中的关联交易。关联人向公司收取过高无形资产使用费,而无偿或低价使用公司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转让中,关联人往往从公司攫取利润。如夏华电子母公司以26亿元的价格向厦华电子出售“夏华牌”商标。而粤宏远出数千万元巨资购买关联人母公司刚刚注册的两个商标“逸士”与“保得”,暴露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用心[4]。


  

  5.产品买卖中的不正当关联交易。在经营中,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串通,高价向公司供应原材料或以低价购买公司产品,在交易中获得超额利润,并使公司利益受损。


  

  6.费用负担方面的关联交易。董事、大股东、经理为了有利害关系的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让公司承担其各种费用。


  

  7.公司资金被关联人占用的关联交易。这种关联交易在我国公司中表现得尤其明显。特别是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或配股融资后,母公司往往无偿或通过支付少量利息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影响上市公司实现新项目投资,甚至导致公司破产。


  

  8.公司为关联人担保。这类关联交易在我国公司往来中比比皆是。著名的案例是上市公司猴王股份公司为其母公司猴王集团担保案。猴王股份公司共为其母公司的11亿元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公司本身资产总共才9亿元[5]。


  

  9.公司委托关联人进行风险投资。关联人利用公司资金投资,盈利则享有利润分成,亏损则不承担责任。


  

  10.关联人向公司借款。各类公司中都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不仅我国盛行,国外亦是如此,典型的例子是2003年初发生的美国金融丑闻中阿道菲亚与其关联人的借款交易。公司董事会借给董事约翰里加斯一家近20亿美元,最后导致公司申请破产保护[6]。


  

  11.公司为关联人担保。这类关联交易在我国公司往来中比比皆是。


  

  在关联交易中,关联人往往会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或重要影响力,不按等价有偿原则向公司支付对价,从而损害了公司、公司的中小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关联交易问题越来越为各国公司法所重视。它在公司法上主要体现为两大问题:一是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二是如何保护关联交易中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对它进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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