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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融合性的法律分析

  

  3.我国“政企分开”的理念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要求不符。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中,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和经营国有企业的机构是合一的,甚至可以说,国家以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取代了经营国有企业的机构;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能和经营国有企业的职能是合一的,甚至可以说是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能取代了经营国营企业的职能。改革开放以后,政府认识到这是一个错误,于是提出了“政企分开”的观点。


  

  但是,笔者认为“政企分开”被错误地理解和错误地实施了。有时,“政企分开”被认为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将其和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混同起来,错误地认为作为股东的国家放弃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是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从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到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都十分明确地表现了两权分离的思路。实际上,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建立在完善的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之上的。国有企业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机制之前,强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一种危险的和不负责任的做法。


  

  在经历了“全民经商,全社会办公司”的狂热之后,“政企分开”又被理解为政府不能成为股东,不能从事任何经济行为。笔者以为,这又是一种错误的理解。我国有那么多的国有企业,政府不做股东,谁能做股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不能为任何经济行为的观念也已过时,政府作为股东参与某些经济行为是难以避免的。如香港的迪斯尼乐园,香港政府就是合资企业的股东。


  

  “政企分开”又被认为是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从事任何商业行为。笔者以为,这也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不允许行政人员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也是不合理的。据报道,美国的布什总统2001年度交纳所得税的税表反映,布什在2001年度的收入为80多万美元,其中40万为年薪,其余40多万元为其的投资所得。为此他于2001年度交纳了25万美元的所得税。可见,只要有科学的法律规则,行政人员经商投资,并不会对社会有消极影响。在我国,国家公务员从事股票买卖,各类风险基金的投资等,应当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不应该在清理“红顶商人”的运动中一并禁止。


  

  “政企分开”还被理解为政府不能从事企业经营管理,这对国有企业来说也是无法解释的。这在几年前开始实施的“债转股”中表现尤为突出。尽管,东方、信达等几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中拥有了国有企业大量的股权,但按照有关规定,它们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以防止“行政干预”。实际上,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历史中,我国政府作为行政官员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是太多了,但是像股东那样的关心和管理国有企业,却是“干预”太少了,甚至就没有这种“干预”,这恰恰是国有企业最需要的。


  

  所以,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政企分开”本来就是一个悖理的命题。企业的所有者怎么能和他的企业分离呢?既然风险的最终承受是国家,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也就是必然的。[28]“政企分开”只能是国家经营国有企业的职能和管理国有企的职能分离,就如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那样,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这个机构没有任何行政管理职能。政府监督国有企业和经营国有企业的机构和职能的真正分离,才是解决我国长期政企不分造成的种种弊端的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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