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清晰理论被理解为全面私营化是没有根据的。有人认为:科斯定理使举世开始明白私有产权的重要,间接或直接地使共产奄奄一息,清楚的权利界定是私有产权;若要发展经济,私产制度是惟一可靠的途径。[21]但是,无论在科斯的产权定理中,还是在中外学者对产权制度的解释中,在企业范畴的产权清晰并不等于私有化。从法理上讲,私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从财产归属角度来看都是清晰的。应当承认,私有财产在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其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会优于公有财产,但私有产权对经济增长的积极效应是有条件和限度的,私有产权解决的主要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财产使用过程中的内在激励问题,单一的财产私有经济性质并不能保证经济的快速增长。人类社会的产权制度也并没有向纯粹私有的方向演变。从产权结构的演变看,产权不仅没有全面私有化,反而出现了从传统的“小私有”向股份制、共同基金等具有“准公有经济”形式的所有制演变。资本主义国家曾在不触动私有制的情况下,通过不断地调整和改革为私有制找到了比较理想的实现形式。同样,社会主义也可以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的条件下,解决国有企业由于产权制度不合理产生的市场竞争乏力、效率和效益低下等问题,为公有制找到一个科学合理的实现形式。
二、产权制度融合的可行性分析
产权具有如下功能:财产归属的界定功能——产权以法权形式界定了财产归属关系,使财产主体人格化,确立了产权主体对财产营运的行动自由,保证了财产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和利益要求;财产营运的约束功能——产权以法权形式明确了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规定了财产营运和产权交易的行为准则,内生出一种基于自身利益要求的财产营运的约束机制,它要求产权主体把自己的财产作为财产营运的抵押,使财产营运行为符合产权规则和产权主体根本利益的要求;财产利益的激励功能——产权以法权形式保障了财产主体合法利益,规定了财产收益获取的途径只能是降低交易的社会成本和优化资源的配置,这对财产主体的经济行为产生强有力的激励机制,促使其为了自身利益的极大化去有效地营运财产;财产转移的交易功能——产权以法权形式保障了财产自由转移的权利,财产转移的交易功能大大强化了产权主体间经济联系,拓展了财产营运的空间范围,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功能。产权的基本功能就是为财产的配置提供基本的制度条件,降低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增进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如上所述,国有企业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融合具有可能性。当然也应当承认,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功能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实现存在特殊的困难。
1.国有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导致比其他企业更大的代理风险。在国有企业中,占有、使用和支配权是一个主体,而所有权是另一个主体。国营企业只是根据它们的活动目的和财产的用途对固定给他们的国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支配之权。而这些财产的所有者是国家。[22]国有企业同大型股份制企业一样,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其最典型的特征,而这一特征也正是代理风险产生的根源。作为委托人的股东的利益表现为由剩余索取权带来的对投资收益的最终占有,其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可以简化为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不是企业的所有者,没有剩余索取权,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并不意味着经营者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没有足够的动力促使经营者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经营者选择的企业经营目标,是其个人效用最大化。现代经理型厂商理论对此有深刻的论述。鲍莫尔曾提出“销售最大化”假说[23],即如经理人认为自己的报酬和职业威望更多的取决于销售额而不是利润时,他会放弃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而追求销售最大化目标。马瑞斯曾提出“增长最大化假说”[24],认为如果经理人认为企业的增长和自己的利益有关,就会将企业规模的追求作为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威廉姆斯曾提出“经理效用假说”,[25]认为经理不会寻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只会寻求经营者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