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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偏差

  

  第三,司法资源因传媒的影响而配置不均。经传媒渲染之后的诉讼案例,其司法资源的配置也明显高于其他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由于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也往往“重药猛治”,以额外突出的重视程度,尽其可能地追加司法资源,消耗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成本。传媒在不经意之间额外增加了司法机构的某些负担,而诉讼案件的随意性与特殊性又加大了司法机关处理纠纷的难度,“重药猛治”的偏向容易造成强烈的“反弹效应”,即越是传播规模和影响大的案件,当事人或受害者的诉求与要价就越高,越容易得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就越容易满足其要价与诉求,这样“讨价还价”式的解决很容易把正常的利益诉求扩大化,而放大的利益一旦得到满足,处于类似情况的利益受损者就会不断尝试诉诸这种非正常纠纷解决的路径,从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的现象——“越把事情闹大,就越容易得到解决”。“把事情闹大”事实上已经成为影响地方党委和政府、波及司法机关的一个“软肋”,无条件地或低条件地迁就当事人的某种要求,而过分强调案件的特殊性,不惜损伤法律原则和规则,这种消弭纠纷的方式会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正常的法律适用,不利于法治的统一性与正当性的维护,偏离了司法正义的本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经大众传媒所影响后的诉讼案件失去了其本来的面目,已经成为司法难以控制的诉讼案件,变成一个为全社会各种力量相互角逐、较量、凸现自身价值与利益的竞技场所,成为一个被大众传媒所充分利用的法治文化的消费符号,由此所产生了波及到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等对案件负有责任的部门或组织,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非常规的处理方案及措施。这些处理方案及措施又进一步地刺激了其他社会纠纷主体的动力,于是,这种非正常的纠纷解决方式俨然已经成为一种不同于司法救济的“非正常”方式或“非常规”手段,体现出当代中国转型期社会中司法与传媒的非良性互动。


  

  在这里,笔者并不着意抹杀传媒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相当程度上,传媒对法治的发展与司法体制的进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这并不是本文关注的焦点。因为在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影响性案件中,本文试图打消这样一种错觉——即认为司法而不是传媒的力量使问题得到解决,经传媒所咀嚼的这些公众性司法案件也并没有像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大力推进了法治的发展。恰恰相反,如果我们冷静分析的话,会发现传媒与司法的偏差越来越大。在传媒的力量正在跨越式地发展之际,司法机关显然已经意识到传媒力量与司法之间的偏差,并试图在这种偏差中小心翼翼地前行。(注释6: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项公开,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规定了媒体有旁听庭审,获得案件相关材料等权利,并提出要建立法院与媒体沟通联络机制。同时规定,新闻媒体在案件报道中有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2010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和日常性新闻发布相结合的新闻发布制度,并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在笔者看来,谨慎对待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将有利于对现代法治的保护,防止传媒因自身的扩展特质而肆意扰乱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进程,防止以传媒力量引导的社会各方面以非正常性压力左右中国司法的自觉性与独立性[2](P.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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