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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偏差

  

  二、传媒与司法偏差的原因


  

  第一,传媒渗透力与司法反应能力之间的不匹配。现代媒介技术的突飞猛进导致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数量、范围、速度都极大提升,各种传媒手段无孔不入地渗透在当代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使得任何一个有可能成为焦点的材料或主题都可以在一夜之间成为公共话题。无论是网络所表达的民意民怨,还是电视所宣传的国家意识形态;无论是影音技术的强大,还是视听手段的便捷,现代社会都通过传媒手段建立起了“信息共同体”的格局。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传播显然需要借助于媒介的强大平台,法治的进程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介力量的发展。而当今中国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传媒与司法的不匹配现象,媒介在获得某个具有新闻传播价值的案例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呈现于民众面前,可以在未经司法程序的“洗涤”或法制理性的辨析的情况下,在一种新闻人士或媒介工作者的自觉意识的推动下,表达出独特的案件形态,而这种形态先司法一步作用于民众的思想与心理,进而左右着司法的正义。


  

  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建立起与传媒沟通的良好机制,对出现在诉讼之前或之时所发生的冲突问题,没有及时与传媒保持互动。司法对待案件应当是被动的,但对强大的公众传媒,它的态度却不能过于消极。在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司法机关大都经历过从被动解释到不得不积极应对的发展过程,(注释5:如24岁的李荞明在看守所离奇身亡,公安机关解释死因是与同监室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所致,遭到逾万名网友质疑;邓玉娇因不从异性洗浴服务,以水果刀刺伤招商办主任邓贵大致死,巴东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邓玉娇刑事拘留,此事迅速演化为网络公共事件;上海市民张晖驾车遇路人搭乘,被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扣押,并以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网友对“钓鱼执法”的热议等。)不善于对事件的成因与发展做出预判,不善于利用大众传媒、借用案件开展宣传法制的工作,反倒被各种民怨之声、破坏司法权威之声占据了一定的“上风”。这对司法机关处理其他相类似案件制造了很大的障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机关对纠纷解决的控制能力。此外,司法机关的意识与防范机制也没有在事态尚未完全恶化之时及时发挥作用,经常是一些不恰当的处理结果进一步激发当事人的激进行为与过分诉求,从而成为新的矛盾纠纷的动因。有相当一批有影响性的诉讼案件在传媒的不断关注下产生了“滚雪球效应”,最初矛盾不大的纠葛逐渐牵连到各种权力机关的不当行为,引发一系列问题的揭示和暴露,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司法机关及时化解纠纷的机会和条件。


  

  第二,传媒与司法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差别迥异。大众传媒在选择与突出案件的特色与内容时,往往着力于强调新闻传播的独特性与新颖性,“与众不同”既是大众传媒追求的题材要求,也是如何建立合理、科学和稳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程序的障碍。不同案件情节各异、人物特殊、遭遇不等,大众传媒将每一个具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表达出过多的个性与创意,使司法机关在面对这些独特的案件时,很难寻找或依靠类似的经验支持与规则追寻,强调独特性成为阻碍适用法律的又一个困难。其实,在相当多的影响性诉讼案件中,无论是事实还是法律,大部分都属于司法实践中的常规情形,并不需要作出与类似案件的不同处理。但是,在这些被传媒渲染过的案件里,司法机关一旦做出较为正常的司法裁判,反而遭受更多的质疑。寻找与其他案件的不同与差异而要求对该案给予特殊对待而不是适用一般规则成为质疑的一种主要声音,这也是司法与传媒存在致命性冲突的一个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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