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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偏差

  

  第六,叙事策略胜于理性诉求。大多数学者认为,在当代社会,传媒手段已经成为公民获得救济的一种有效而重要的手段,能否得到传媒的支持与宣传甚至成为诉讼胜败的关键与保障。那么,传媒是如何发挥这样的作用而影响司法的呢?笔者发现,这种影响表现为一种微观的细密机制:在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或者证据不充分或存在相互矛盾时,传媒就已经对案件事实建立起了一种完整的叙事,媒体通过重构案件中的某些细节、情节和关键点,把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在缺乏对案件完整调查和证据有效支持的情况下,梳理了出来。其中语言表达的流畅掩饰了证据不足的缺憾,对部分情节的合理想象填补了证据之间的空白,富有煽情性的细节消解了大众对许多矛盾环节的关注。通过传媒职业的编辑方式,一个普通的纠纷或者并不稀奇的诉讼案件可以修饰加工成为一个颇具影响力、极具讨论价值的公共事件[1]。法院在判决案件时理应依赖一系列符合可采性和可信性的证据加以佐证的事实,但在这些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媒体已经以传播技巧重构了故事,并将其输入到民众的认知之中,成为共识性的“真相”。这就使得司法所崇尚的证据对案件的处理失去了核心作用,法官关注的重点不再是现有的证据证明了什么,而是公众已经知道到了什么。有趣的是,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大部分,事实真相扑朔迷离,民众对“到底发生了什么?”这样一个被传媒所营造出来的神秘面纱予以破解充满着强烈的欲望。而答案却在媒介的精妙措辞与镜头的巧妙安排之中给予了明显的暗示,甚至是直接的表达。所以,是事实真相的叙事问题而非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决定了怎样的案件才具有较大的影响性,而真正对中国法治进程有价值的法律规则适用上的争辩与修葺却几乎没有在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中得到足够的体现。


  

  第七,符号建构大于法律信守。实质上,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大多是一种传播符号,无论是邓玉娇、躲猫猫还是杭州飙车,都变成了借助于具体案件的民怨表达,很多案件首先在民怨表达比较集中的网络上公布与追捧就是最好的例证。相当一部分民众,尤其是网民,正是借助于上述事件的离奇情节宣泄自身的某种不满与怨恨。所以,影响性诉讼案件其实成为人与人情感交流与宣泄的一种符号载体。(注释4:Gregg Barak,Media,Criminal Justice and Mass Culture,Monsey,New York,U.S.A,1999,P.7.)在每年产生具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中,人名在变,案情在变,但是民怨表达没有变,甚至愈演愈烈。在这些案件中,几乎不涉及法律是否信守的问题,而是如何对侵害者给予重重回击与惩罚,表达出道德上的“以牙还牙”与惩治侵害者的愿望诉求,而不是建立法治体系或追加法律规范的欲求。这些案件鲜明地表现出公众直面现实的朴素心理,是心智与情感的符号传递,并不是对法治理想的反思与追求。


  

  第八,无法律导向的究责胜于法律导向的归责。传媒的归责仅仅作为一种舆论监督的手段,指向需要承担责任的对象和机构而已,确立归责的对象是媒介报道的基本内容,但是究竟如何通过一系列规则对不合理的制度加以改变或调整却不是传媒所在意的问题。传媒大多在指向某个归责主体应该对案情负责之后就完成了媒体制造的价值。而案件的法律归责需要的是规则导向的责任追求,即如何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规则、配置相应的制度保障、有效监督和补救的措施和方法。在此问题上,传媒已经止步,司法又经常没有承接这个任务。可以看到,除了舆论监督的意义之外,许多点击率颇高的案件,如杭州飙车案、临时性强奸案并没有提高到法律或规则方面的拓展价值。这就使得司法被传媒所利用,媒介借助诉讼案件的独特情节和触目惊心的现象完成了自身扩大宣传的传播效用与任务,而影响人们对中国法制进程中真正有影响价值的案件的关注与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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