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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偏差

  

  第二,视听冲击胜于说理明辨。影响性诉讼中一部分案例存在着受虐与自虐等多种惨烈的方式,比如“开胸验肺”、“临时性强奸”,其方式的触目惊心与震撼效果是其当选的首要条件。可以看出,十大影响性诉讼首先符合传媒的第一要义——震撼的视听冲击。在常人看来,方式的惨烈程度直接决定着社会不公正的程度,当这种反常的现象出现在民众面前时,民众便产生了极大地想象和探究真相的欲望。而这种吸引民众眼球的惯常传播方式,却不是现代司法所擅长的。可见,从一开始,传媒就将诉讼案件引离了司法轨迹的正途。例如,杭州飙车案、临时性强奸案、唐福珍自焚案所宣泄出的被迫害或自残的场景,其传播速度与反常态的过分程度成正比,民众看到的是稀奇与新鲜,却罕有对法治的反思。


  

  第三,知识先占胜于法律灌输。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无一例外地反映出一个基本事实:对这些案件的公众呈现,传媒最具发言权和控制力。运用不同的措辞与语句表达出的事实与观点可能截然不同,当一些有倾向性的语词被掌握话语权的媒体充分利用时,媒介对大众的暗示性就凸显出来。比如,在邓玉娇案件中,媒体就着力刻画出一个柔弱的少女遇到刁蛮官员威胁的印象,其中的诸多报道可以直接地表现出邓玉娇的无辜,这种描述性的话语抢先进入民众的视线,替代了法律性的表述与理性的分析。更进一步说,这种影响还潜在的为未来的案件审理提供了知识:当法官对案件事实求证时,当法院无法建构一种法律语词与案件现象之间的对应关系时,法官也不得不依赖于媒体提供的词汇与知识,而不是法律概念或规则表达。这种司法与传媒的关联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尽管传媒并没有着意影响司法程序与案件结果,尽管没有发表与司法有关的结论、意见或评论,但传媒的前期性工作或多或少地为法官提供了便利。一个充分接触案件的法官不可能忽视传媒的评论和报道,而其中的信息与话语极有可能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法官的头脑中,作为裁判依据的一部分,这种影响却是很难做出区分的,因为法院与法官也是镶嵌或被包围在大众传媒的氛围之中的主体。


  

  第四,形象塑造胜于规则论证。在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个鲜活的形象:颇似“比干剖心”的农民工张海超、身体维权的唐福珍、“烈女贞女”邓玉娇等等。而正是这些平凡人成为了受制于强权或体制的牺牲品。这是一种典型的“弱者抗争”的例证,也是千百年来我们欣赏习惯了的悲情故事与人物。媒体恰恰利用了这种极具传奇色彩的故事题材,吸引和影响了大众的视线,而在整个传媒运作的过程中,少有法学专业人士或专家在第一时间(或者有但媒体并不青睐而未予充分报道)梳理法条、引导民众转向理性的思考方向。法学家(或法律工作者)更多的是在案件已经成为了众人皆知的公众话题之后才表达出对案件的说理分析与职业声音,而这一时间已经明显滞后于事态发展,此时,法学家的声音很容易被淹没在案件评论的潮海之中。当案件已经成为具有大众影响性的公众事件时,无论它具有怎样的法律道理与意义,法理也很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或评论的主流声音。所以,形象塑造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规则分析的作用与功能。


  

  第五,情感宣泄大于理性分析。传媒对案件的报道并不中立,从最初的案件材料的选择、采集与整理就带有明显的媒介性特质,都包含着记者、评论员的个人立场,而这种立场却以公共媒介的方式表达与呈现,从而影射给民众,左右民众的判断方向。在很多情况下,保持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和支持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种同情和支持并不是在司法介入之后、事实澄清之时。恰恰相反,通常是带有传媒工作者个人色彩的主张替代了事实探知的可能,以扶持弱势群体的过激声浪消解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例如“躲猫猫”、邓玉娇这样的案件,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介的报道中,明显倾向于一种诉苦的叙事:大多强调当事人或受害人经历了怎样的生活艰辛与磨难,遭受了怎样的不公与虐待,承受了怎样的痛苦与折磨,通过讲述一个辛酸的悲剧,加之鲜明的文学修饰色彩,以此博得民众的同情与关爱。以情动人,强化对悲惨的描述,提高关注率,这是媒介的普遍手法与策略。而经过情感表达之后的案情已经使民众脱离了对真相与法律的关注,改变了民众的视角,寻找幕后“推手”与腐败内幕的冲动消解了对司法权利的平静分析与适度维护,尤其是忽视了通过案件推动司法规则的“结构性调整”。(注释3:以“躲猫猫”一案为例,早在1988年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中强调:“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2004年,公安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工作的意见》中再次提出,“坚决制止和严厉惩处‘牢头狱霸’。因管理松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监区集体脱逃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对看守所分管领导予以撤职或者辞退”。同年,公安部出台《看守所严管“牢头狱霸”规定》,对打击和惩戒“牢头狱霸”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在躲猫猫案之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开展为期5个月“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然而有关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却仍未触及根本。)所以,十大影响性诉讼虽然红极一时,而且其中大部分案件的结果都比较乐观,但这主要是个案的胜利,是在传媒影响下的司法的妥协,而不是由此影响到司法制度的整体调整与完善。从这个角度上来看,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甚至没有达到孙志刚案件所引发的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的效果,目前因为抗暴力拆迁而自焚的唐福珍引来的《城市住房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还征途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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